中易起诉微软-新闻报道(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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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获赔3600万元——来源:《IT时代周刊》
■ 微软反盗版瞄准北京16家经销商——来源:《北京晚报》
■ 微软CEO鲍尔默“密访”杨元庆——来源:《新京报》
■ 美国商业软件联盟警告—中国面临更多软件盗版诉讼——来源:《参考消息》
■ 微软Windows XP软件许可协议中的4项条款被法院判决无效——来源:《参考消息》
■ 微软Word侵权案上诉被驳回 或将赔偿3亿美元——来源:凤凰网科技
■ 林星玉:我们打的是民族生存权——来源:《瞭望》总第1402期
■ 微软身陷“输入法侵权案”——来源:《法人》总第79期
■ 微软中易字库侵权案:双方庭外再次针锋相对——来源:新浪科技
■ 微软高层消极应对中易侵权案 版权问题现双重标准——来源:中国软件资讯网
■ 中易称不排除海外起诉微软——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中易诉微软侵权案今高院开庭 微软更换律师——来源:和讯网
■ 微软知识产权侵权案二审开庭(视频)——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
■ 微软中国总部遭昔日合作伙伴“砸场”——来源:北京商报
■ 十目软件“踢馆”背后:微软重归打盗版时代——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微软专利大棒砸向网吧——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反盗版,我们不能老让微软牵着鼻子走——来源:人民网-IT频道
■ 微软状告杭州电脑经销商 索赔61万元——来源:杭州网
■ 消息称微软中国80%收入来自反盗版——来源:时代周报
■ 李国华先生(马来西亚华裔)对“郑码”在专利权和版权方面的见解
■ 美公司告“绿坝”侵权 巨额索赔引争议——来源:北京商报
■ 美软件公司指控“绿坝”侵权——来源:参考消息
■ 吴仪回应美知识产权争端:将“奉陪到底”——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不是软柿子:中国有着强硬的声音!——来源:《不是软柿子:中国有着强硬的声音!》节选
■ “铁娘子”吴仪泪洒华盛顿——来源:《作家文摘》
■ 微软一审被判侵犯汉字著作权——来源:《北京日报》
■ 中易汉字输入法侵权案证实微软是最大“盗窃者”?——来源:董正伟律师 博客
■ “番茄花园”网络盗版案四名被告均获刑——来源:《参考消息·北京参考》
■ “中国打击网络盗版的里程碑”——来源:《参考消息》
■ “番茄花园”作者被判三年半——来源:《北京晚报》
■ 微软Word侵权被判赔偿2.9亿美元——来源:新浪科技
■ 微软身陷盗版丑闻——来源:新浪科技 商务周刊
■ 微软反盗版技术被判侵权赔偿3.88亿美元——来源:新浪科技
■ 微软告专利复审委要求宣告郑码专利权无效一审被驳——来源:中国法院网
■ 法院一审驳回微软撤销郑码专利的请求——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微软诉郑码专利权案一审被驳——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 微软诉郑码专利无效被驳——来源:《北京日报》
■ 郑码专利今被维持——来源:《北京晚报》
■ 微软诉郑码专利案败 代理人:是否上诉未定——来源:《京华时报》
■ 微软诉郑码专利无效被驳回——来源:《新京报》
■ 微软是否违法使用“郑码输入法”——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 比尔·盖茨的三张脸谱——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撒旦还是慈善家 软件霸主比尔·盖茨的双面人生——来源:《IT时代周刊》
■ 被诉侵权10年官司未了——来源:北京日报
■ “郑码”诉微软侵权 微软反诉专利复审委——来源:北京青年报
■ 微软被诉侵犯专利权10年——来源:北京晚报
■ 起诉专利复审委 微软要求撤销郑码专利权——来源:北京晨报
■ 微软起诉要求撤销郑码专利——来源:京华时报
■ 为撤郑码专利 微软民告官——来源:新京报
■ 刘凤鸣先生简介
■ 中国律师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调查申请——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欧盟VS微软:两强的战斗——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2008年,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田力普:中国不怕美国就知识产权争端向WTO起诉——来源:中国新闻网
■ 吴仪回应美知识产权争端:将“奉陪到底”——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国务院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来源:新浪网
■ 微软使用中文字库缘何陷入知识产权泥潭?——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 微软欠郑码十年债 微软在中国惹侵权官司——转载自:电脑报·新闻评论周刊
■ 知识产权无所不在——转载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诉违法占用郑码输入法 中国民企告微软侵权明开庭——转载自:保护知识产权网
■ 微软申请郑码专利无效的法律原因分析——游云庭
■ 中易公司起诉微软侵犯知识产权——《华尔街日报》
■ 微软使用郑码输入法10年未付费遭起诉——《中国青年报》
■ 中国民企告微软侵权15日开庭——来源:金融界网站
■ 中易起诉微软侵犯多项知识产权——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 微软不良企图遭挫——转自:TechWeb-业界社区
■ 美国紧盯中国盗版问题不放——转自:《参考消息》
■ 美国要在华企业收集“中国侵犯知识产权证据”——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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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获赔3600万元
2012年12月24日 来源:《IT时代周刊》2012年第24期 |
近日,微软与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今年早些时候,微软指控上海瑞创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称后者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非法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吸引实际点击数达3200万余次,盗版下载1132万余次,向全国电子市场发送盗版光盘1278890张,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经法院调解,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3600万元。有业内人士认为,微软在中国内地市场打击盗版获得的赔偿,已经超过了出售正版软件获得利润。
点评:近两年,微软在中国市场加大了打击盗版力度。对知识产权认知不够的中国企业不该再怀侥幸心理,以免损失金钱又丢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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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反盗版瞄准北京16家经销商
2012年12月14日15:27 来源:《北京晚报》 |
本报讯(记者贾中山)昨天下午,微软宣布,对北京16家电脑经销商采取行动,如果他们拒绝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微软将采取法律诉讼。
被起诉的16家经销商包括:北京长拓锐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晨阳富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诚国正商贸有限公司等。微软的调查报告显示,被安装了盗版Windows,并被检测出有恶意软件植入的个人电脑品牌涉及颇为广泛,包括:宏基、华硕、戴尔、方正、神舟、七喜、惠普、联想以及清华同方。微软相信盗版软件镜像文件和恶意软件并非出自个人电脑生产商或由他们所安装。这些更可能是由个人或者下游供应链及渠道所安装,用来替代原装的非Windows操作系统。
微软OEM事业部副总裁表示,经销商应该停止盗版并给予微软一定经济赔偿,微软会先保存证据并与经销商沟通,如果经销商拒绝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微软会诉诸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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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CEO鲍尔默“密访”杨元庆
二人在北京杨元庆住所会晤,分析称微软希望借联想加速普及Win8
2012年12月12日 来源:《新京报》 |
12月6日,微软CEO鲍尔默(左)下榻北京希尔顿酒店。张瑞 摄 |
●微软CEO赴杨元庆住所密谈内容未公开,双方合作计划或将宣布 ●分析称微软Windows利润下滑,希望借助联想加速普及Win8系统。
新京报讯 (记者林其玲)昨天,联想公司证实微软全球总裁鲍尔默于上周四专程来华,登门拜访联想CEO杨元庆。据透露,二人在杨元庆位于北京昌平的私人住所处密会。鲍尔默仅在中国大陆逗留了7个小时。业内分析称,微软希望得到全球最大的PC厂商联想的支持。
微软示好意在win8
据可靠消息透露,当天下午,联想移动互联和数字家庭业务集团总裁刘军和联想中国区总裁陈旭东也在杨元庆的私人住所里,会见了鲍尔默。当天,联通与微软携手产业链上多家合作伙伴成立Windows产业联盟,联想也是加盟者之一。
“鲍尔默密会元庆,微软敲开联想win8大门。”联想人士昨日评价称,联想对与微软的深入合作态度是欢迎的,可能在智能手机、超级本、平板电脑方面获得微软的优先支持,而微软则得到联想对win8的力捧。
该人士透露称,至于具体的合作内容,本月中旬联想中国区总裁陈旭东将专门召开媒体见面会,通报谈话内容,披露双方的进一步合作计划。
今年10月,微软发布的2013财年第一财季显示,微软Windows和Windows Live部门营收从去年的48.74亿美元下滑到32.44亿美元;运营利润仅为去年的50%。
IT分析人士孙永杰分析称,微软现在急需借助硬件厂商推销其win8操作系统,以量取胜。作为全球出货量最大的PC厂商,联想目前是其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微软移动战略尚未见效
多家市场研究公司的统计显示,今年全年的PC出货量将出现过去11年以来首次同比下降。与此同时,今年第三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了PC出货量的2倍。
在此前提下,微软缩短产品周期,在win7的推广期尚未结束,就押上新一代产品win8,剑指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市场。
不过,调研公司Stat Counter报告显示,当前全球运行Win 8的PC仅达1.44%。另有媒体报道,Surface RT的销量目前全球仅有50多万台,只达到计划出货的1/10。
“在智能手机这块,联想在中国也有很强的销售能力。目前联想已经成为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的第二名,要在中国站稳脚跟,联想是最给力的合作伙伴。”孙永杰称。
■ 分析
联想成微软头号合作者
IT分析人士孙永杰表示,作为全球最大的PC厂商,联想已经成为微软头号OEM合作伙伴。
“联想将获得强大的议价能力,其产品价格今后将更有竞争力。”孙永杰称,联想问鼎PC市场,销量逆势增长,证明联想在营销方面拥有实力,而这正是微软看重的。微软希望借助联想这样的硬件厂商,带动Win8普及。(林其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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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业软件联盟警告——中国面临更多软件盗版诉讼
2011年10月27日 来源:《参考消息》 |
【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10月24日报道】美国商业软件联盟负责人周一说,明年,微软和奥多比系统软件公司等企业对中国使用盗版软件一事的诉讼可能会增加。
此刻,尽管中国政府频繁采取攻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但是该国猖獗的盗版现象导致软件制造商继续在中国蒙受巨大损失。
该联盟首席执行官罗伯特·霍利曼在北京对记者说,随着中国的盗版问题变得更加严重,该联盟成员或由该联盟代表它们提出的诉讼可能会增多。
霍利曼说,尽管盗版率下降,但由于中国个人电脑市场发展迅速,“这个问题正日益严重,盗版案例日益增多”。
该联盟估计,去年中国安装的个人电脑软件78%是盗版的,而2006年为82%。尽管如此,中国个人电脑市场的发展意味着盗版发生频率总体而言加大了。
多年来,微软和其他软件制造商一直利用诉讼打击产品在中国被盗用的现象。
对就此事发表评论的要求,微软和奥多比系统软件公司没有立即予以回复。该联盟的其他成员还有苹果公司和软件设计公司Autodesk。
霍利曼说,他希望中国4年内可将盗版率降低10个百分点。他敦促中国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打击盗版,其中包括升级中国的版权法,公开强调盗版软件对计算机安全的威胁。盗版软件更易受到病毒等的攻击。
据市场调研公司国际数据公司说,中国在第二季度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个人电脑市场。但是微软首席执行官史蒂夫·鲍尔默5月说,由于泛滥的盗版现象,该公司今年在中国的收入只有在美国的5%左右。他强调说,中国个人电脑市场的发展给软件制造商带来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
霍利曼还对外国软件制造商进入中国市场遭遇的壁垒表示担心。他说:“我在继续听到对省市一级政府做法的担心,它们声称,政府应只购买中国国内的软件。”
自去年以来,中国已出台各种举措,放宽引发争议的政府采购政策,但是一些外国业界人士和政府官员还是对外国公司受到的限制感到担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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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Windows XP软件许可协议中的
4项条款被法院判决无效
2011年7月12日 来源:《参考消息》 |
(新华社记者 涂铭)因认为Windows XP软件许可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是“霸王条款”,用户郭力将微软公司告上了法院。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庭一审判决确认微软提供的许可协议中的4项条款无效。
2006年7月,原告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但安装软件时发现,使用这套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等诸多限制性条件,遂将微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中约定的28项条款无效,判令微软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力主张的28项条款中,有4项属于减轻或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而原告基于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主张被告微软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可以说是为软件行业敲响了警钟。”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说,微软许可协议中的“霸王条款”并非个例,软件许可协议中的“霸王条款”已成为软件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
邱宝昌认为,国内外一些大的软件企业利用在行业中的优势或垄断地位,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自身责任,不仅对消费者不公平,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他呼吁软件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不要动辄以“行业惯例”作为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借口。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明旭则表示,除行业自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软件企业提供的格式协议的审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要坚决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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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Word侵权案上诉被驳回 或将赔偿3亿美元
2011年06月10日 09:13 来源:凤凰网科技 |
凤凰网科技讯 6月10日消息,微软及其苹果、谷歌等盟友的一项提议周四被美国高等法院驳回,这可能引发更多的专利权诉讼,并导致微软因专利侵权向I4i支付3亿美元的赔偿。 I4i于2007年对微软提起诉讼,称微软的Word软件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技术,版本包括Word 2003和2007。 在这起诉讼中,微软方面的盟友主要是一些科技公司,如惠普、戴尔、宏达电、Facebook、eBay、LinkedIn和Netflix等,甚至劲敌苹果和谷歌也表示支持微软。
2009年5月,德州联邦法庭裁定Word 2003和Word 2007定制XML标签功能侵犯i4i专利,要求微软赔偿2亿美元。微软随后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遭到驳回。
之后,微软于2010年8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得受理。该案于2011年4月18日开审,但目前为止,微软尚未向I4i支付损失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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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星玉:我们打的是民族生存权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11年第2期 总第1402期 |
“如果中国企业不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中华民族将无生存之路。我们只是想做这种信念的践行者”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云杉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星玉在从业14年的时候,受理了一件被她称之为“无怨无悔为之奋斗”的案件,即中易诉美国微软知识产权侵权案。
林星玉代理的是财微力薄的中国中易公司,起诉实力雄厚的美国微软公司,侵权案又没有“标的”(没有赔偿要求),那么,康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为何要接受这样一件非常艰难又没有经济回报的案件呢?
“我们打的是民族生存权。”林星玉律师这样回应。
微软称侵权是“帮助中国软件”
1995年,美国微软公司与当时的主管部门——中国电子工业部签订了《Windows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95操作系统所应用的中文输入法和中文字库,必须符合中国的相关文字应用管理规范。并表明了“中文字库”和“中文输入法”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中国销售的Windows95中文版操作系统。根据该《协议书》,微软在Windows95操作系统中选定了中易公司创作的中易字库,以及郑易里先生用半个世纪的时间发明的“郑码输入法”,并同中易公司签订了企业间的《许可协议》。
中易公司介绍,微软公司在1998年到2010年的12年间,未经中易公司授权,继续使用“中易字库”和“郑码输入法”,陆续向中国市场推出了Windows98/2000/XP/2003等一系列中文版产品;这些新版本推出时,微软都会向中国消费者索取高额的知识产权费用,却没有支付给中易公司“中易字库”和“郑码输入法”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用。
同时,微软公司将“中易字库”和“郑码输入法”安装在其全球销售的上述相应的多语言版操作系统产品中使用,使得侵权地域更广泛、数量更巨大。
多年来,中易公司与微软公司交涉无果,微软反称其操作系统使用“中易字库”等中国知识产权为“帮助中国软件汉化工作”。
中易公司于2007年4月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美国微软公司侵犯“中易字库”和“郑码输入法”的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后,耗时两年零七个月,历经三次庭审,于2009年11月16日一审宣判,认定微软侵犯中易公司“侵权事实存在,侵权行为成立”。
林星玉走出法庭后,哭了。她和她的团队为这个案件奋斗已经将近4年,4年后的林星玉已经鬓生华发,终于等来了第一审判决。
为什么“垫着钱也要打”?
2005年,中易公司找到康达律师事务所希望代理,当时他们为难地提出:我们没钱,因为微软用了我们的产品,但是没给钱!这样一个没钱的公司,要与世界上财力最雄厚的微软公司打官司,这就是中国企业起诉跨国公司的窘境。
而康达律师事务所决定:维护民族自主产权的案件,赔钱也要打!2006年初,康达律师事务所正式同中易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
林星玉告诉本刊记者,“这一案件所付出的精力和费用,远远超出了接手的任何一件案件。”林星玉和她的律师团队一打就是四年,他们把律师生涯中经验最丰富、精力最充沛的黄金时间奉献给了这一案件。
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什么选择了“赔着钱打官司呢”?
“面对强势的外国跨国公司,中国企业维权很艰难。比如中易公司,如果诉微软赔偿,那么它面临着巨额的诉讼费用,这是一般中国企业难以承担的。”
林星玉说,跨国公司在金钱、人脉、宣传、公关方面的优势,中国企业根本就难以望其项背。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中国企业会选择忍耐。
但在林星玉看来,民族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民族的生存权,如果发展中国家失去了自主知识产权,将无生存之路。
林星玉提及了两个例子。她说,上个世纪90年代,印度巴斯马蒂(Basmati)香米被侵权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证。
印度巴斯马蒂香米是一种出产于印度和巴基斯坦旁遮普省的稻米,是印度和巴基斯坦农民用几个世纪辛勤培育出的独特品种,其芳香和风味广受喜爱,并且成为印度和巴基斯坦出口的重要商品。
1997年9月,美国专利局授予美国稻米科技公司专利号为5663484的专利,这个专利涵盖了巴斯马蒂香米稻米的多个种类和籽粒。凭借这个专利,所有种植巴斯马蒂香米的印度和巴基斯坦农户将被迫付给美国公司特许使用费。
另一个例子是:过去几十年中,美国在中国大量收集大豆种质资源。1998年10月1日,孟山都公司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一项名为“高产大豆及其栽培和检测方法”的标记基因专利申请。2000年,孟山都又向101个国家申请这种标记基因的专利。这意味着孟山都公司对使用这种标记基因的所有大豆的研究与生产具有专利权。
林星玉指出,中国已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很多优良大豆品种资源被外国拿走,经育种和生物技术加工,变为新的品种,再高价引回国内;当我们企业去购买的时候,美国大豆期货价猛涨,我们的企业买入后,美国大豆期货价暴跌,导致我国豆油加工企业全部亏损,最后逐步被国际四大粮商收购。
示范效用远远超过案件本身
作为在企业领域维权多年的律师,林星玉对保护本土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感受。她认为,中易公司诉微软侵权案示范效用远远超过案件本身。
她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盛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正在加速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占有和经济垄断,在这样的形势下,保护中国企业的民族自有知识产权至关重要。
林星玉所希望的,是为中国企业在维护自身发展权益方面“趟出一条路子”,让更多的中国企业认识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要“因为弱小而不呐喊”。
中国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比较过有关令人深思的数据: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不仅通过直接收取专利、商标、版权费从中国拿走几千亿美元,并且通过在中国生产产品再销往本国得到额外的品牌收益和技术增值,这样的收益同样是数千亿美元。
林星玉认为,中国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为他国打工的打工企业,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是不可能的。
她说,国家一直强调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作为一项发展战略来提出,非常必要。发展民族自主知识产权,就必须增强中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认知和能力。
“作为中易维权案的代理律师,我关心这一案件能否胜诉,但是我们更在意于这一案件后面的意义,这就是我们这个律师团队几年来没有人抱怨、没有人退出,为什么没有钱也要打,垫着钱也要打的真正缘由”,林星玉坦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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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身陷“输入法侵权案”
2010年09月01日 《法人》总第79期 |
一直标榜“反盗版”的微软,如果这次真的“阴沟里翻船”,今后该如何高举“维权大旗”?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这一次,整日高举“反侵权大旗”的微软,自己成了侵权被告——经数度延期之后,北京中易电子公司(下称“中易公司”)起诉美国微软公司(下称“微软”)侵权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11月,北京市一中院曾就此案作出判决,裁定微软使用中易字体字库侵权,要求微软中国停止销售包括相关字体的产品。但判决并未涉及赔偿问题。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中易公司认为,微软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不会放弃索赔的权利;而微软方面则认为自己使用中易公司的技术是经过其授权的。显然,在二审过程中,双方仍将有激烈异常的“较量”。而一份神秘“政府协议”的曝光,使得此案更具戏剧性。
在中国,微软一向以“维权者”自居,近年来微软的反盗版诉讼可谓轰轰烈烈,现在自己却成为“侵权被告”,这个称呼对于微软来说,恐怕显得格外刺眼。
反侵权大户的麻烦
2009年11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令中国IT界炸开了锅,尽管并非终审结果,但微软被判侵权的消息还是被原告方中易公司认为是自己的胜利。
一审法院认为,微软侵犯了中易宋体、黑体两套字库共约4万多个汉字的著作权,但使用郑码并不侵权。
“一审法院判微软败诉,侵权成立。我们感到很欣慰,且因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得到了保护和尊重感到自豪。”在回复给《法人》记者的书面采访答复中,中易公司表示,此案不仅仅是一家中国企业的维权,而是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如何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问题。
中易公司认为,Windows 95中文版中使用郑码及相关字库是经过协议授权的,但继Windows 95之后,微软又向中国市场陆续推出了Windows98/2000/XP/2003等一系列产品,这些新产品中使用的宋体和黑体中文字库以及郑码中文输入法却一直沿用着“95协议”项下的字库。
“且再没有得到该字库及输入法的权利人中易公司的许可,更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中易公司表示,微软此举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微软方面对此的解释是,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微软公司获得授权的范围不仅仅限于Windows 95中文版,还包括其他任何微软产品。
“我们只在合法权利范围内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微软中国在就此案发给《法人》记者的书面声明中表示,微软与中易签订的授权协议包括了对中易技术的使用,微软有充足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交易过程、行业习惯以及对合同通常的解释等)可以证实这一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中易公司的部分说法,裁定微软使用中易字体字库侵权,要求微软中国停止销售包括相关字体的产品,其中包括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中文专业版、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及XP中文专业版等。
神秘的政府协议
正是这份协议,令昔日的合作伙伴中易和微软在今天走向了对立面,双方关于协议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分歧巨大。
在二审开庭之前,一份与此案有极大关联的“政府协议”被披露出来,这份签订于1995年的协议,直接导致了中易公司和微软在对于侵权事实认定方面的核心争议。
尽管因涉及保密条款,此协议内容此前并未被外界所熟知,但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资料,仍能够知晓其当年签订的背景及过程。但当年的制定者,恐怕未曾想到这将为15年后的一场纷争埋下伏笔。
1994年3月,为了Windows 95中文版的发布,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第一次访华。1994年12月,微软和当时的中国电子部签定《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合作备忘录》。1995年9月,以电子部为主的主管部门又与微软共同签订了《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
此协议约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中文信息处理产品、中文字库和输入法等进行标准化规范,并承担社会推荐工作。微软随后在获得评优和被推荐的企业及产品中,选中了中易公司的中易字库和《郑码》输入法,用于微软中文产品。
中易公司认为,微软获得的授权仅限于Windows 95中文版产品;而微软则认为,1995年签署的授权协议中,许可范围明确涵盖任何及所有微软产品。
“在双方执行许可协议相安无事10多年后,中易提起诉讼,这是恶意的。”微软方面甚至在发给《法人》记者的书面声明中表示,“这不是一起如中易所称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而是关于合同解释的争议。”
在IT专家方兴东看来,微软的说法并不能成立。他认为,微软应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一个负责任的态度,尤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当时为了微软产品在中国的价格构架等问题,可能是签订了一些协议。但是15年过去了,把别人的知识产权拿过去,也不付钱,也不停止使用,我觉得这就非常过分了。”方兴东对《法人》记者表示,中易字库在微软产品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易公司有权提出数目可观的索赔。
或推微软走下神坛?
在回复给《法人》记者的书面声明中,微软方面表示,“微软认为,尊重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协议对中国发展健康的商业环境以及打造蓬勃发展的IT产业至关重要。”但微软并未就本案详情做出更多解释。微软表示,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将不会针对原告公开宣称的要求作出回应。
实际上,去年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尽管认定微软存在部分侵权行为,但判决结果却并未涉及赔偿。即使终审维持原判,微软公司因此次诉讼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非常有限,上述多款产品都已不再是微软的主要产品,而且其中部分产品过于老化,已逐步被淘汰。除此之外,微软需要承担的,仅有那笔750元的案件受理费。
但是,此案对于微软的影响远远不止一点经济损失,更多的是在声誉方面。微软在中国一向是“反盗版”的坚定实践者,每年在国内行使大量维权举措,且大多取得胜利。如果此案中,微软被终审认定侵权,那么今后其维权的行为多少会丧失一点底气。
一直以来,微软都被国内许多企业认为是“神坛”上的企业,以微软的名声和实力,任何中国企业在其面前都有些唯唯诺诺,认为其是一只惹不得的“老虎”。一方面是因为确实很多企业在大量使用盗版微软产品,另一方面也源于微软那项被广泛质疑的“放水养鱼”策略。现在,微软自己成了侵权被告,这对于微软的形象无疑将有很大打击。
“这也许预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陈柱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微软此案说明我国企业在创新上、在自主知识产权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大大增强。
IT专家方兴东认为,在国内许多人看来,胜诉微软是遥不可及的事情,但事实并非如此。
“微软做被告其实是很正常的事情,可能国内企业的维权意识不够,但在欧美国家,微软被起诉的案例比比皆是。”方兴东对《法人》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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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中易字库侵权案:双方庭外再次针锋相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7日 21:23 新浪科技 |
新浪科技讯 8月27日晚间消息,反盗版的坚定支持者微软公司近日正面临被别人起诉“盗版”的尴尬境遇。继8月25日微软与中易电子字库侵权一案在法院公开审理之后,今日双方又隔空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
关于此案,微软与中易电子已进行了旷日持久的周旋。中易电子控诉微软在其Windows 98、2000、XP、Server 2003等8款操作系统中侵权使用了中易GB13000.1/GBK宋体和黑体两副95 TrueType字库。去年11月16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微软造成侵权,但驳回了中易电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没有支持《郑码》侵权。随后双方相继上诉北京高院。中易上诉要求支持微软对《郑码》侵权的诉求;微软中国则上诉要求推翻一中院对中易字库的侵权。8月25日,此案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审理,未当场宣判。
今日,双方再次在法庭外激烈交火,论战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在1995年签署许可协议后相安无事10多年,中易为何又提起诉讼?其二,1995年签署的授权协议只涵盖Windows95中文版,还是涵盖所有微软产品?
微软公司今日向新浪科技表示,“我们与中易在1995年签署了许可协议,双方于2001年签署了另一份许可协议。直到2006年,原告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双方执行许可协议相安无事10多年后,中易提起诉讼,这是恶意的。”
“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直到2005年,国内才出现保护字库著作权的第一个判例。中易电子随即从2006年即开始准备材料,并于2007年提起上诉。”中易电子代理律师李胜凯则表示,“中易十年不起诉,并不等于微软就不侵权。中易公司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怎么是恶意的呢?”
在授权许可范围方面,微软方表示,“1995年签署的授权协议中,许可范围明确涵盖任何及所有微软产品。”
中易方面则回应称,“微软公司反复强调1995年对所有微软产品授权,事实是1995年政府与微软合作协议指导限定下授权微软可在Windows95中文版范围内使用。”
据新浪科技了解,1995年和2001年双方签订了两份协议。这似乎成了另一个疑点。中易方面表示,这两次协议针对的是不同字库和标准,标的物不同。“被诉的8个操作系统使用的仍是1995年的中易字库,因此2001年协议不能用于证明微软公司的使用行为获得了中易公司的许可。”(张伟)
微软公司关于与中易公司合同解释争议的声明
微软尊重法律以及法院的审理程序。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我们将不会针对原告公开宣称的要求作出回应。
微软拒绝接受对方没有事实根据的指控。我们只在合法权利范围内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我们认为,我们与中易签订的授权协议包括了我们对中易技术的使用。我们有充足的证据 (包括当事人交易过程、行业习惯以及对合同通常的解释等) 可以证实这一点。
?我们与中易在1995年签署了许可协议,双方于2001年签署了另一份许可协议。直到2006年,原告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双方执行许可协议相安无事10多年后,中易提起诉讼,这是恶意的。
?这不是一起如中易所称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而是关于合同解释的争议。一审法院已经在判决中确认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许可协议中许可范围的解释。而1995年签署的授权协议中,许可范围明确涵盖任何及所有微软产品。例如,在1995年的授权协议中,“授权产品”被界定为“每个微软软件产品”。
微软认为,尊重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协议对中国发展健康的商业环境以及打造蓬勃发展的IT产业至关重要。
中易公司回复:请微软公司真正尊重中国的知识产权,真正尊重中国的法律
微软公司反复强调是以1995年协议和2001年协议获得许可,事实参见一审判决已十分清楚:2001年协议明确许可的字库是针对GB18030-2000而开发的2001年中易字库,2001年中易字库与1995年"中易字库"是针对不同的国家标准而创作的,不仅增加了新的汉字,而且汉字的字形也发生了变化,两字库所指向的标的物不同。而被诉的8个操作系统使用的仍是1995年的"中易字库",因此2001年协议不能用于证明微软公司的使用行为获得了中易公司的许可。
微软公司反复强调1995年对所有微软产品授权,事实是1995年政府与微软合作协议指导限定下授权微软可在Windows95中文版范围内使用。有兴趣了解历史事实的朋友,可以参见相关政府协议,网上可以找到,也可以在微软网站上翻翻1995年微软自己的新闻。http://www.microsoft.com/china/press/1995/9.mspx(注:微软网站-关于微软-微软新闻-新闻回顾-1995-9月等文章)
微软公司的辩解在历史事实面前是苍白无力的。
微软公司侵了权,中易公司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怎么是恶意的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怎么是恶意的呢?!!维护本国本民族的文化精华,怎么是恶意的呢?!!!
微软公司口口声称尊重中国的法律、尊重法院的审理,中易十年不起诉,并不等于微软就不侵权,中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可是,微软又不是法院,凭什么认定维权诉讼是恶意的呢?!
任何一个人,在任何一个国家,做任何事,首先应当遵守该国的法律,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合法获利。
微软公司应当学会真正尊重中国知识产权,真正尊重中国法律,才能获得他人的同等尊重。
中易公司 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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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资讯网8月25日上午消息 中易诉微软侵权案今天上午正式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终审。由于是公开审理,本案件吸引了众多国内权威媒体的旁听。中国软件资讯网在法院门口看到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搜狐、网易、腾讯等媒体记者纷纷前来采访报道。
据了解,参与本次案件的双方律师与上次庭审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微软公司方面的律师全盘“换血”,而中易公司也增加了新的律师。目前,尚不知微软律师团为何全部更换。
值得一提的是,该备受关注的案件为何拖延了三年多的时间?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首先是微软的一个诉讼策略,而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微软中国高层怕承担责任,因为如果败诉,恐怕谁也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中国软件资讯网曾多次尝试就该案件对微软公司进行咨询,相关负责人都以“官司还在审理之中,不便对外接受采访”为由婉拒采访。这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上述人士的说法。
该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微软中国领导层这种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在自己在对待版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积极当原告消极当被告的做法。”(凌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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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8月25日),持续三年之久的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公司)起诉微软字库侵权案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开庭。双方在黑、宋体字库和郑码输入法的认定上仍存在较大分歧。
微软在中国首起知识产权被诉案预计在短期内不会有结果。中易方面透露,不排除将在海外对微软提出诉讼的可能。
不排除海外起诉微软
昨日上午九时,庭审准时开始。三十多个旁听席中被大多数被媒体和关心人士坐满。与上一次在北京一中院的起诉中不同的是,此次终审,中易公司更换了一审代理人,微软方面也更换了律师事务所及主诉律师。
此次开庭为正常法律程序,中易和微软提交了补充材料,开始庭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集中在当年所签署的协议许可范围上,微软方面对中易公司的主体权益等提出质疑。中易公司强调,协议许可范围是在1994年12月8日中国电子部和美国微软签署的《Windows95中文版项目合作备忘录》以及1995年9月 20日中国电子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美国微软签署的《Windows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中有明确限定的。
此次开庭也是此案起诉以来的第一次公开审理。在此前的多次庭审中,微软公司以“涉及商业机密”向法院提出此案不宜公开审理。而此次开庭前,中易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此案距北京一中院2008年1月15日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已过去近3年,中间已公开了许多信息,无商业机密可言”,要求公开审理。北京高院同意了这一请求。
庭审结束后,中易公司联系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预计此案短期内不会宣判结果。但由于公司认定,过去几年中微软在海外也公开发售过此类尚存争议的Windows版本,因此不排除将来在海外继续起诉微软的可能。
十余年未付费的错乱账?
中易公司是在设计、制作精密标准的TrueType和Postscript格式的曲线字模库以及点阵字字库中的专业公司。拥有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细黑体5种中文字模库,以及蒙、藏、彝、维哈4种少数民族文字。主要客户是美国Microsoft、SUN、HP、SGI、ESR、RedHat等公司。
中易公司起诉微软的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始于1994年3月比尔?盖茨第一次访华,当年12月,美国微软和中国电子部签订 《Windows95中文版项目合作备忘录》。1995年9月,中国电子部和国家技监局和美国微软共同签订了 《Windows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其后,微软在评优企业产品中,选择了中易公司的中易字库和《郑码》输入法,作为其Windows95中文版的中文字库和中文输入法。
中易公司提出,微软曾就Windows95中文版中所采用的中易公司的宋体、黑体字库付费,但在其之后的发行的Windows98第二版、 Windows2000中文专业版、WindowsXP中文家庭版及XP中文专业版等产品中,微软再也没有支付过相应费用。
中易公司称,这段未付费历史已有十多年。对此,微软公司未置可否。
2007 年4月23日,中易公司起诉微软侵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08年1月15日、2月26日、5月29日进行了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2009年11月16日北京一中院判定微软侵犯了中易的中文字库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决微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八个系列Windows操作系统;但没有支持原告对《郑码》输入法的诉求。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分别都已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胡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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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科技讯,北京高院已在8月25日上午9点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上诉案。在开审之前,微软更换了自己律师团。中易也调整了律师队伍。
《郑码》版权持有方中易向媒体透露,微软中国亦上诉要求推翻一中院对中易字库的侵权,但微软的上诉书送达误期10多天,依法应被视为无效。
此前中易诉美国微软公司和微软(中国)公司侵权使用中易字库著作权和《郑码》输入法专利的案件,曾定于6月15日上午8点50分在北京高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但随后宣布延期。
蒋贤春博士向媒体透露,该案不会当庭宣布,预计短期内不会有结果,微软目前已经在接触一些风投类机构,计划由他们出面联系律师所在海外起诉微软。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此前就向媒体表示,如果微软对知识产权非常尊重,他们就会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但是对于此案,微软却要求判决时不要公开审理,尽量缩小社会影响。“从这个对比就知道,微软侵别人的权和被别人侵权的做法是完全不一样的,微软并不是把知识产权看得至高无上,而完全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中易公司诉微软侵权使用中易字库著作权和《郑码》输入法专利的案件自2007年4月2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08年1月15日、2月26日、5月29日进行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
去年11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微软侵犯我国中易公司的知识产权,涉及中易宋体、黑体两套字库共约4万多个汉字的著作权,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原告对《郑码》输入法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按照中易公司方面的说法,在1998年微软为Windows95操作系统使用郑码付费后,已经有超过10年时间没有向该公司支付使用费。
鉴于此,在此次高院审理当中,中易公司方面表示将公开1994年12月8日中国电子部和美国微软签署的《Windows95中文版项目合作备忘录》以及1995年9月20日中国电子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美国微软签署的《Windows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及签字仪式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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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中国总部遭昔日合作伙伴“砸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5日 01:56 来源:北京商报 |
商报讯(记者 金朝力)昨日上午,在位于望京的微软中国总部门前,出现了公司招牌被砸的一幕。曾与微软合作而一举成名的十目认证公司老板周敬之,为了就合同纠纷“讨个说法”,昨日大闹微软中国总部。
双方的恩怨始于五年前。2005年12月1日,十目认证、微软中国与白沙集团三方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白沙集团的香烟将应用十目认证和微软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此前鲜为人知的十目认证也由此一夜成名。据十目公司介绍说,由于其提供的手机识别(编码)技术,需要微软的信息平台作为支持,因此当时购买了微软价值约5000万元的软硬件并支付了360余万元的技术服务费。
不过,也正是这笔合同,令双方最终分道扬镳。根据十目公司的表态,微软在收取了相关费用后,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间接导致该项目悄然流产。十目公司一怒之下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微软承担违约损失及利息7000多万元。上月末,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定:微软中国公司为十目认证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存在严重过失和瑕疵,裁决微软公司返还十目公司技术服务费365.4万元,律师费50万元。而对于十目向微软索赔的5691.9万元经济损失,仲裁庭则建议通过另外的法律途径解决。
微软相关负责人昨日对记者回应说,尊重仲裁庭的裁决,但其坚持认为,十目公司与微软签订的服务合同已于2006年履行完毕。“微软已按合同提供了服务,服务交付方式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我们公司都没有验收,服务合同怎么能算履行完毕。微软公司在8年内换了9个老总,正是这些内部管理问题造成了对我们公司的伤害。”周敬之显然对微软的答复并不满意。据了解,从1995年以来,微软中国区的高管确实十分动荡,杜家滨、吴士宏、高群耀、唐峻、陈永正、张亚勤、梁念坚等先后出任过微软中国区总裁,而每一次高管变动便会对公司的合作业务产生影响。
周敬之昨日向记者透露,十目公司将在下周分别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亿元和6000万元的诉讼。
资料显示,十目认证是一家从事商品编码、物流管理、商品品质认证的中外合资公司,于2004年在深圳注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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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目软件“踢馆”背后:微软重归打盗版时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5日 00:0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核心提示:陈永正时代,微软中国通过合作伙伴,以及地方政府推动中国地区的销售。陈永正离职后,新任管理层再度恢复以前的政策,通过打击盗版赢利市场,与大企业谈判,对中型、小型企业发律师函。
21世纪经济报道 侯继勇 北京报道
“跳楼像表演,砸牌子显得更直实。”8月23日,50多岁的十目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目公司)首席设计师周敬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像个愤青。
他真的这么做了。8月24日上午,周敬之起了个大早,前往北京望京微软(中国)公司所在地,实施自己的“砸牌”计划。周敬之脱下鞋子砸向前台的微软标志,保安上前阻止,一位微软员工也赶来协调。然后双方开始推搡,推搡过程中,微软员工倒地不起,称自己被周敬之打伤。
周敬之称“踢馆”是为向微软讨回“公道”的无奈之举。
由于多年前十目与微软的一项合作告吹,今年7月30日,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需向十目软件赔偿365万元技术服务费,同时支付十目公司律师费50万元。周敬之告诉记者,十目公司随后联系微软,微软相关负责人避而不见。
关于款项问题,微软中国公关部负责人士在23日下午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 微软已经将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的415万元打到十目软件账户。而当晚周敬之告诉记者,只接到微软方面的打款通知,还没有接到这笔钱。
索赔1.7亿元
十目一度与微软把酒言欢。
2005年12月,十目认证有限公司、白沙集团、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三方在北京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白沙集团的香烟将应用十目认证和微软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
当时,左手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微软,右手是中国最大的烟草集团白沙集团,周敬之很兴奋。
根据协议,十目公司提供打码、编码技术,微软提供CRM系统。这套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白沙集团可以通过手机拍照上传消费者信息,包括购烟者的年龄、居住地、消费能力、性别等,通过这些数据进行用户分析,然后定向进行广告宣传或是组织消费者活动。
周敬之说,合同签定后,十目公司开始进行采购相关软件与硬件,其中包括价值1000多万元的软件,价值3000多万元的服务器,一个价值1000多万元的激光机。十目软件同时开始组织团队,推进项目。
但微软方面却按兵不动。2008年,十目软件完成所有工作之后,微软的产品CRM平台仍然无法实现交付,最终造成此项目流产。
周敬之说,服务器、软件是快速升级换代的产品,两年之后价值为零,现在这些产品仍放在白沙集团,十目公司损失巨大。
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上述产品共值7000万元。2009年7月,十目软件公司以7000万元为标的,诉讼至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今年7月30日,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微软公司应该返还十目软件公司技术服务费365.4万元,并且向十目公司支付50万元律师费。
仲裁过程中,十目公司还要求微软赔偿约569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议十目公司通过诉讼索赔。
周敬之告诉本报记者,他将于近斯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微软赔偿约569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这并非他要求的全部赔偿。周敬之说,十目公司还将另案进行另一诉讼请求,即白沙项目的间接经济损失。
他告诉记者,按照当时的规则,帮白沙集团建好平台后,每当用户上传一份信息,十目公司将从中获两分钱的分成——一条短信收费1毛,其余8分归电信运营商。周敬之初步预估此经济损失将达到1亿元。
对于周敬之的索赔计划,微软中国公司方面表示,微软将尊重法庭与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再度“打盗版”
十目事件,暴露出了微软悄然改变的中国策略:告别陈永正时代的唐装时代,重回之前的“打盗版”时代。
“我敢说在全球十目是唯一敢跟微软打官司,并且能赢得官司的公司。”周敬之说。
他告诉记者,行业内存在很多类似情况,但很多公司选择忍气吞声,因为这些公司还希望与微软合作,采购微软的数据库、中间件产品、服务器产品,然后在这些产品上开发应用、集成解决方案。
放弃微软的代价,是失去微软这个合作伙伴。周敬之表示,今后十目管理软件将不再使用微软的数据库、.net中间件、服务器操作系统、CRM等产品,改而采用IBM、甲骨文相关产品。
但是微软这些产品拥有十分庞大的客户群,周敬之说,事实上他也不愿意这种情况发生,希望继续合作,但是微软在中国越来越不重视本地合作伙伴,合作没有办法继续。
而不能继续合作的原因,周敬之归结为微软公司在中国频繁更换高管。“从吴士宏、杜家滨、高群耀、唐骏、陈永正,再到梁念坚,微软中国区的领导人走马灯似的换,换一任总裁,就实行一套政策,或者换一批管理层。”
周敬之说,十目软件就是高层频繁换班与政策不延续的牺牲品。以白沙集团的项目为例,一共经历了四任项目经理,最初的一个项目经理叫赵雨,然后依次为李涛、廖庆丰、辛尔伦。随着微软(中国)公司高管换班,这些人都已经离开了微软。
周敬之认为,微软的管理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高管频繁变换是中国区特有的问题。而中国区高层频繁换班的原因是微软中国区政策的摇摆。
陈永正之前,微软认为中国市场的问题在于盗版问题,试图降低中国的盗版率以提高营收。陈永正时代,微软中国改弦易辙,通过合作伙伴,以及地方政府推动中国地区的销售。当时微软在中国发展了许多重要的合作伙伴,十目软件是第八家,排在十目前边的有浪潮、中软、宝信、浙大网新等公司。此外,微软还与各个省、市政府成立微软创新中心,提供本地化的技术与服务支持。
陈永正离职后,新任管理层再度恢复以前的政策,通过打击盗版赢利市场,与大企业谈判,对中型、小型企业发律师函。数家中小企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2009年之后都收到微软的律师函,要求公司购买正版微软产品,否则将通过起诉索赔。
事实上,自2008年以来,微软已经在深圳、上海、北京赢得了数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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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专利大棒砸向网吧
2010年5月25日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在起诉番茄花园以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胜之后,微软似乎已找到了在中国市场打击盗版的乐趣。日前,微软再次把反盗版的大棒砸向了网吧市场,而此次东莞的网吧成为“出头鸟”。
本报讯(记者段郴群) 日前微软公司起诉东莞市动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索赔158万元。有业内人士表示,微软此前默认盗版的推广方式,然后在大家都习惯使用后起诉,真正目的是用起诉的方式推广软件。
东莞网吧面临过亿索赔
据记者了解,去年4月,东莞市互联网服务行业协会与微软(中国)联合发布一份《东莞市网吧行业微软产品正版化统一采购方案》,方案要求东莞网吧统一采购的产品为windows批量正版化产品以及服务器等。
微软给出正版软件,每套费用6.5折,计580元,而东莞网吧多数老板认为,使用正版是必需的,但微软给网吧的价格偏高,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协议。有媒体报道,目前东莞大约有1056家网吧,共约20万台电脑。如果一旦微软起诉动感网络获胜,据此估计,东莞网吧业可能面临高达1亿元以上的索赔。
网吧称微软做法难服众
对于此次微软起诉东莞网吧,东莞网吧的一位负责人李云对本报记者表示,使用正版软件是每个企业都应该做的,但微软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初,为了达到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默认了盗版软件的存在,当消费者习惯了使用微软软件后,再来打击盗版,而且价格又无法让大家接受,这种做法就显得有点难服众了。
借起诉达商业目的
微软因盗版损失大
原因一
借起诉达商业目的
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获悉,其实起诉并非微软真正的目的,微软最想要的结果就是被起诉的网吧最后与微软达成协议,以缴纳一定的授权费给微软。据了解,目前国内有15万家网吧,近3000万装机量,按照微软给东莞网吧一套操作系统的价格580元计算,微软在网吧市场有近200亿人民币的市场规模。一旦微软通过起诉,将让更多的网吧使用微软正版软件。
原因二
微软因盗版损失大
记者发现,起诉与微软目前全球的财务状况以及在中国市场的表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有一定的关系。IDC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软件盗版造成微软在全球的商业损失达76亿美元。同时,微软中国在微软全球的份额仍徘徊在1%左右,远远没有达到微软总部对微软中国预想的市场效果。通过打击盗版,能带动微软中国的市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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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盗版,我们不能老让微软牵着鼻子走
2010年5月19日 来源:人民网-IT频道 |
作者:网友 姜伯静
日前,微软状告杭州翰林汇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出售的笔记本预装侵权系统软件。微软称,早在2009年12月,他们就发现“翰林汇”销售的一些笔记本上安装了未经微软许可的WindowsXP和MicrosoftOffice办公软件。于是,微软特意委托一家调查公司会同杭州钱塘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分3次到“翰林汇”的两家门店买了6台笔记本,门店工作人员为这些电脑安装了WindowsXP等系统软件和工具。随后,在一系列公证、拍照、保存票据等程序后,微软公司委托律师将杭州翰林汇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告到了西湖区法院,要求“翰林汇”停止侵权,并索赔61万元。(5月19日钱江晚报)
对于微软“钓鱼式”的行径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我暂且不谈,我只想谈一个问题:反盗版,我们不能老让微软牵着鼻子走!
远的不说,从当年的番茄花园案件到前不久的东莞网吧案,再到今天的“翰林汇”,我们处处陷于被动、时时被微软牵着鼻子。番茄花园案件是微软举报,然后洪磊被抓;今天的“翰林汇”,依然如旧。我想,我们之所以在反垄断方面迟迟拿不出什么措施,与反垄断的主动权掌握在微软手中不无关系。
当年番茄花园鼎盛时期,番茄花园的大明俨然一副“名牌”的架势,甚至出现于一些纸质或者网络媒体的页面之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假如我们当年对盗版的态度不是被微软“放任”的假象蒙蔽的话,我想今天的中国PC现状绝对不是这样,我记得若干年以前开源系统的前景曾经很好的。
番茄花园案件后,我们曾经面临一个绝佳的机会,因为大量系统论坛纷纷关门观望,但在今天,这些论坛以及“后起之秀”们又纷纷“开门营业”,这岂不是又给了微软要挟我们的借口?
我想:假如我们今天把那些系统修改论坛进行整改,引导他们向开源系统方向发展(毕竟他们还是有一些技术实力的);假如我们对那些盗版系统身后的利益链切断,让那些网址导航一类的“改邪归正”;假如我们的政府能够在资金、政策、技术、教育等方面对自主系统加大支持力度,让我们的用户多一种选择——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脱离微软的禁锢,至少会有这种可能。同时,因为我们在盗版方面不再授人与柄,所以反垄断的底气、力度也会大为增加。那时,微软想从盗版方面做文章也没有可能了。
明天,微软很可能会起诉下一家中国的企业或者机构,我们不能坐等,我们必须化被动为主动,反盗版,我们不能老让微软牵着鼻子走!
(责任编辑:陈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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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状告杭州电脑经销商 索赔61万元
2010年5月19日 来源: 杭州网 |
悄悄买回6台电脑发现Windows XP都是盗版的
预装系统软件,让顾客买了电脑马上能用,这已是电脑销售的一项基本服务。
昨天早上8:45,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计算机软件侵权案,杭州一家电脑经销商因为这项“服务”,被美国微软公司告上法庭。
微软公司诉称,被告是三星笔记本电脑浙江省总代理,2009年12月,微软公司发现被告在销售的三星笔记本电脑中,存在预装盗版软件的情况。
2009年12月23日、12月30日、2010年1月15日,微软公司委托调查人员与杭州钱塘公证处的公证员在被告处买了6台不同型号的笔记本电脑,经鉴定,6台电脑里预装的多款软件为盗版,涉案的软件类型包括Windows XP操作系统、Microsoft Office 2003办公软件等。
昨天法庭上,微软公司律师当庭出示了这几台电脑,并现场作了演示。
微软公司认为,作为这些软件的著作权享有者,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盗版软件安装工具,删除安装的侵权软件,并索赔61万余元。
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微软公司无权鉴定盗版软件,否则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鉴定报告应该由国家知识产权权威部门出具。
双方激烈辩论两小时。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近年来,微软公司加大了对盗版软件的打击力度,1995年以来,微软分别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提起过一系列侵权诉讼。
2003年下半年,微软公司向杭州市版权局投诉了60多家企事业单位以及百家网吧,盗用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
为此,杭州市版权局曾对13个区(县)市所有网吧进行清理整顿,向涉嫌使用盗版软件的网吧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要求网吧中安装的系统全部正版化。
2009年,杭州市政府和微软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微软致力于为杭州市政府打造中国最佳“知识产权保护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杭州市政府承诺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政府、企业及消费者使用正版软件。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严静 通讯员 西法 编辑:郑海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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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称微软中国80%收入来自反盗版
2010年5月6日 来源:时代周报 |
时代周报实习记者 肖素吟
微软在中国再次挥舞反盗版大棒。
4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盗版软件向微软赔偿217万余元。这是第一起微软在中国起诉大型国有企业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亦是迄今为止微软在中国获得最高金额赔偿的案件。
在业内专家看来,微软起诉国企不是纯粹的维权行动,而是杀鸡儆猴,威慑企业。以知识产权之名、行垄断之实,这实际上是微软独特的反盗版销售模式。有消息称,微软在中国的收入80%是利用反盗版作为压力来迫使企业付钱。
世界各地反微软垄断的行为持续了近20年,却无法撼动其霸主地位。
大众保险被判罚217万
大众保险,成立于1995年初,是由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等26家大中型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11.46亿元。
2008年,微软监测用户登记的数据库时,发现大众保险大量使用微软旗下Window2000等软件,与大众保险购买10套Office XP许可及5个Wincal 2000客户端许可软件的购买记录大相径庭。
微软为此立即委托律师向大众保险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对微软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回馈。直到2009年2月,大众保险与微软达成《会议纪要》,约定大众保险采购微软的Office Standard等635套软件,但是当大众保险提出将采购费用降至30万元以内的要求时,微软断然拒绝,谈判破裂后一纸诉状起诉大众保险。
法院随后根据微软申请前往大众保险进行取证,而被调查的10台电脑和11台服务器均使用了微软的盗版软件。微软起诉大众保险安装使用了9种盗版软件共计450套。审理后,浦东法院判大众保险赔偿微软217.2846万元。
事实上,微软早在1999年就起诉了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理由是其通过盗版光碟擅自复制使用其软件产品,从而拉开了讨伐盗版的序幕。此后微软又开始炮轰盗版软件的开发者和销售者。
2009年8月21日,名震一时的番茄花园版WindowsXP创立人及管理人员孙显忠和洪磊因侵犯微软知识产权,各被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和100万元罚款。同年9月22日,非法预装、销售微软软件的宏图三胞被判赔70万元。
“在陈永正任职微软大中华区总裁时,微软反盗版的强度稍微有所降低,主要是与大客户签署软件合同,但是微软大中华区新任总裁上任以后,为了抓业绩,可能不得不加强反盗版的力度,”中国信息产业评论家方兴东5月4日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表示,“这是因为,通过反盗版来进行销售是微软在中国的主要收入模式。十多年来,微软在中国始终没有一个正常的销售模式。”
微软反盗版销售模式
“微软在中国市场上进行反盗版,是一个可持续的经济活动,可以说,他们发现了反盗版其实比卖正版还要赚钱,”中国商业软件联盟创始人孔为平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一块市场很大,利润很丰厚。”
方兴东表示,微软坚持全球统一价,却非中国消费者所能承受得起的,唯有通过法律手段来威慑。他指出,微软采取法律手段有两种层面,即媒体造势和隐性谈判。
大众保险可谓是微软打造的最新经典案例。在群发给媒体的声明中,微软称,2008年到2009年期间曾多次要求大众保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大众保险公司并未对此作出积极回应。
然而,大众保险副总裁马兴对微软声明却颇有微词:“微软中国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后,没有就事论事,而是大肆向媒体宣传,是想给社会施加压力,让中国用户接受其长期以来实行的高价垄断策略,有炒作之嫌。”
微软的强势攻击无疑让大众保险大伤元气。自2003年上市受阻后,大众保险在上百万元的诉讼负担下亦举步维艰。更甚的是,大众保险的诚信亦因侵权案件蒙上阴影。微软此举对其他企业的威慑可想而知。
不过,这种威慑作用真正发生作用则是在第二个层面。据于维东透露,微软会有一套内部沟通体系和数据库监测,来跟踪大企业的购买情况和使用情况。方兴东指出,微软掌握了盗版情况,底下的代理商和法务部就给各个企业发律师函,再由当地代理商出面与企业沟通,提出正版购买优惠(报价往往比较高),否则诉诸法律,但打官司耗时长,成本高,所以个案就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微软在中国的收入80%是利用反盗版作为压力来迫使企业付钱。这确实是杀鸡儆猴。在这个模式下,你不单要看到217万元的索赔额,而且要看到之后每年几千万、几亿美元的收入,”方兴东表示,“销售与罚款并重,客户在微软面前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
“这其中有一个非常微妙的产业链。微软、律师事务所、微软的法务部、微软的代理商与反盗版的各地政府机构,有一整套运营和分层的模式。”方兴东如是说。
反垄断案上演近20年
马兴此前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亦表示:“我们当时认为微软软件的定价不合理,有垄断之嫌,不能你说赔多少就多少吧?”他同时表示将提起上诉,指控微软涉嫌垄断。时代周报记者据此联系大众保险,但至今仍未有回复。
事实上,微软垄断之说由来已久。自1990年起,微软就陆陆续续地接到关于涉嫌垄断的控诉。2004年3月,欧盟反垄断案尘埃落定,判决微软滥用视窗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2004年8月27日,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微软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价格。2005年12月7日,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裁定微软在韩违反公平贸易法及相关法规。微软的反垄断案上演了近20年,却依旧无法撼动其霸主地位。
相比之下,大众保险上诉微软涉嫌垄断,难免有“匹夫之勇”的嫌疑。“单个企业是没办法起诉微软。反垄断是一个耗资巨大的工程。”方兴东表示。微软在中国的垄断地位毋庸置疑,尤其是在个人操作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等领域。
方兴东指出,微软并不是按照正常的市场行为来制定合理的价格,而是靠法律强制性威胁手段来促进销售,“除了微软,没有一个企业会到律师行跟企业销售产品,这不可能发生在一个竞争市场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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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国华先生(马来西亚华裔)对“郑码”在
专利权和版权方面的见解 |
主题: 关于郑码的专利权和版权
致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员:
今日的我从中易的网站【L1,L2】阅读到了郑码的最新消息。
【L1】 中华文化的瑰宝——《郑码》汉字输入系统
http://www.china-e.com.cn/main/zhengma/jj.htm
【L2】 中易诉微软案最新消息 (2009年11月16日)
http://www.china-e.com.cn/main/html/jinkuang.htm
在这里我想加注一些信息。
【I1】 专利申请书和专利书是先有版权后有专利权。
【I2】 专利权本质就有了垄断权之不可演绎性,故其版权也是无需多言地拥有了不可演绎的性质。
【I3】 专利权的二十年有效期须有版权有效期的辅助。
【I4】 新的产品有市场适应期和旧产品回本淘汰期,不然会有来自旧产品人员的恶性对抗。
【I5】 发明越简要越好,但版权主要为掌控解译权和安排程序权,所立法律是好的版权例子,故发明需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开发后,方进入申请专利权的阶段,这才有了强有力的专利权配加版权。
【I6】 郑易里和郑珑的专利书《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发明了《郑码输入法》,其发明有了适当程度的开发,是个专利权配加版权的例子。
【I7】 郑易里和郑珑用了将近一生人的努力才有了《郑码输入法》,对他们两人的发明回酬和对未来世代的发明鼓励须有相当明显的质量与报导,不可让软件系统 DOS 发明人的悲剧事件重演呀!
【I8】 简要一句:凡有开发的发明,其专利书多有特别性和专属性的版权性质,而《郑码输入法》可能就是另一个好例子,更可能也有了法庭判例!
这些消息可能对发明发现人和产品开发商家有用。如有更进一步的讯息,请电邮告知或网站宣布。
在此言谢了,再见!
李国华
一位来自马来西亚的华裔敬上
2010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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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公司告“绿坝”侵权 巨额索赔引争议
索尼、联想等7家电脑商因预装软件也成被告
2010年1月7日 来源:北京商报 < 原文链接> |
商报讯(记者 李薇)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绿坝-花季护航”(以下简称“绿坝”)遭遇侵权尴尬,并吃上官司。昨日,美国互联网过滤软件提供商Cybersitter宣布,已向美国洛杉矶联邦法院起诉,控告“绿坝”软件生产商郑州金惠公司与北京大正公司。而由于在电脑中预装了“绿坝”,7家主要的电脑生产商索尼、联想、东芝、戴尔等也成为被告。Cybersitter指控上述公司盗取商业机密、不公平竞争、侵犯版权及进行串谋活动,并向上述被告索赔22亿美元。
Cybersitter在起诉书中表示,“绿坝”两家生产商非法拷贝了Cybersitter过滤软件逾3000条代码,并与电脑生产商共同在中国及其他汉语地区分销逾5600万张“绿坝”软件拷贝,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据悉,该公司旗下名为“Cybersitter”的软件与“绿坝”一样,是一款旨在帮助父母对儿童上网内容进行过滤的软件。
去年6月,工信部发布通知,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前将预装“绿坝”,进口计算机在我国销售前也将预装该软件,由财政资金买断“绿坝”一年服务供全社会免费使用。不过,“绿坝”的推出一直都伴随着争议。有的消费者担心“绿坝”是一种流氓软件,有的消费者担心“绿坝”会泄露个人隐私等。但令“绿坝”最为尴尬的还要属美国密歇根大学去年6月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
密歇根大学对“绿坝”的这份研究报告称,“绿坝”包含多个安全漏洞,建议安装了的用户立即卸载,同时还指出“绿坝”中的部分代码存在侵权,与美国Solid Oak公司设计的软件相同。Solid Oak是本次案件原告Cybersitter的母公司。随后Solid Oak声称将控告“绿坝”生产商。不过中方公司亦给与强硬回应。郑州金惠公司总经理张晨民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曾表示,推出“绿坝”“是在做一件好事”,“绿坝”与“Cybersitter”的黑名单地址库确有类似之处,但“绿坝”绝对不存在盗窃代码。
知识产权律师姚克枫昨日分析,首先,由于此次纠纷发生地在中国,所涉及的企业也在中国,所以此次Cybersitter起诉地点存有一定争议。此外,22亿美元的赔偿金似乎也不合理,因为这款软件在推广过程中一直是在免费给社会使用,“绿坝”推广商及企业并非以盈利为主。而像这种跨国官司,非常耗时,拖上好几年是常有的事情,而数额如此巨大可一定程度凸显了原告有炒作嫌疑。
昨日,记者致电索尼中国及东芝中国,两家公司公关部相关人士表示,并未从官方得知此消息,并拒绝对此事件进行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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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软件公司指控“绿坝”侵权
2010年1月7日 来源:参考消息 |
【彭博新闻社网站 1月5日报道】加利福尼亚的一家软件制造商对中国提起诉讼,称安装在中国个人电脑上的“绿坝—花季护航”过滤软件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美国网络保姆公司今天向洛杉矶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支付22亿美元的赔偿。该公司指控中国以及数家在产品中安装“绿坝”软件的电脑制造商窃取商业机密、开展不公平竞争、侵犯知识产权以及民事共谋。
该公司的律师格雷格·费尔在一份声明中称:“这起诉讼意在打击国外软件制造商与销售商十分普遍的做法,他们认为能够侵犯美国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免于在美国法庭受审。”
网络保姆公司称,中国政府在本国销售的电脑上推广的“绿坝”软件从该公司的软件程序中非法抄袭了3000行指令代码。该公司的这款软件用于防止少年儿童在网络上浏览色情与暴力内容。人权组织谴责中国政府使用“绿坝”软件限制人们访问会带来不良政治影响的网站。
【美联社美国洛杉矶 1月5日电】美国网络保姆公司推出的软件旨在帮助父母为孩子过滤在网上浏览的内容。包括索尼、联想、东芝在内的7家电脑制造商也受到指控,因其在中国销售的个人电脑上预装了“绿坝”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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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吴仪接管经济金融工作 将出席中美战略经济对话
她鼓励中国企业要敢于打官司
针对美国近日把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昨日表示,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将按照WTO相关规则积极应诉,“奉陪到底”。
吴仪是在“200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4月9日,美国贸易谈判办公室(USTR)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吴仪昨日对此评论道,美国完全无视中国取得的巨大进步,这个行动不仅与两国领导人倡导的通过对话解决分歧的共识相违背,而且一个成员对另外一个成员同时提起两个诉讼案,这在WTO里面还是第一次,这势必对中美商贸联委会框架下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带来严重影响。
“我认为政府间应当建立这样的理念:对话比对抗好,合作比施压好。”吴仪说。吴仪同时还担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
最近几年,中国在法律建设、市场整治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去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441件;专利、海关、工商等部门受理和查处知识产权案件17243起,涉案金额近10亿元人民币。
今年中国将制定、修订14个涉及商标、版权、专利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7个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同时将在年内正式公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吴仪表示,下个月将召开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电视电话会议,专门部署《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07年中国将确保央企集团总部及所属大型国企全部使用正版软件。
WTO秘书处知识产权司司长艾德里安·沃顿(Adrian Otten)昨天在论坛上也向外界表示,中国在建立并利用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显示,在2005年的476000项专利申请中,80%的申请都来自国内申请人,其中在发明专利当中,国内申请人比例也超过了50%,而世界上只有很少的国家能够达到这样的水平。”他说。
WTO最近的一份报告显示,从1998年到2004年间,中国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出口增长了2倍,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增长了5倍,占到出口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
吴仪昨天同时表示,希望中国的企业注重研发和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目前来说,行政保护手段比较快捷,但从发展趋势看,可以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吴仪说,“我奉劝企业界的朋友们,绝对不要抱着‘饿死不讨饭,冤死不打官司’的陈腐观念,要敢于去打官司,只要你有决心、你有能力,证据确凿,就能够打赢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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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软柿子:中国有着强硬的声音!
来源:节选自《不是软柿子:中国有着强硬的声音!》 |
作 者:谢韬
出版社: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1995年2月26日,北京市中心长安街,中国外经贸部大楼外,汇集着来自世界各国通讯社和电视台的上百名驻华记者。在灯火通明的大楼里,一场唇枪舌剑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正在紧张的气氛中进行着。双方主持谈判的代表,都是女性:美方是律师出身、讲话斟字酌句的贸易谈判副代表巴尔舍夫斯基,而中方则是有“铁娘子”之称、现任国务院副总理、时任外经贸部部长的吴仪。
两位女强人的较量
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由来已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一直存在着摩擦,中国也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知识产权问题。1990年4月,美国以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为由,根据美国贸易法“特别30l条款”的规定,宣布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2年1月,中美双方代表吴仪和卡拉?希尔斯共同签署了《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愿意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对这一问题的保护工作,而美方则承诺取消对中国的特别调查。
两年后的1994年6月,美国针对与计算机行业相关的激光唱盘等产品的盗版问题给美国企业造成了每年数十亿美元的损失,再次挥舞起“特别301”大棒,不考虑中国政府在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后作出的努力,要求对中国进行六个月的调查。在接下来的半年里,中美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共进行了七轮磋商。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无可厚非的,中国没有蛮横无理地拒绝这些要求。但美方谈判代表们却在谈判中层层加码,提出一系列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要求。如在“音像制品对外开放市场”这一连发达国家之间也未能达成一致的问题上,要求在中国设立独资的新闻出版和音像制品公司;在“海关边境措施”、“版权认证制度”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等问题上,提出了连美国自身也未能做到的要求;美方甚至对中国的司法和立法程序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允许美国在中国设立侦探事务所!美国单方面提出“六个月最后期限” 否则进行贸易报复的威胁!
时任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在谈判开始前的记者招待会上,语气坚定地代表中国政府发言:中国在短期内已经走过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才完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美方提出的非法复制激光唱盘的问题,中国政府专门组织力量收缴并销毁了数以百万计的盗版激光唱盘和录像带,关闭了有关的侵权工厂。
面对美国的威胁,吴仪,这位深知双方底牌的中国女部长,没有被美国人吓倒,在记者招待会上毫不客气地警告美国:“你们宣布报复清单之日,就是我们公布反报复清单之时。”
1995年2月4日,美国贸易代表坎特亮出了自己的底牌,宣布了对华实施贸易报复的最终决定。中国外经贸部则随即作出反应,也公布对美贸易报复的最终决定。美国将原定为28亿美元的输美产品削减为10.8亿美元,而中国出口美国的大宗商品如运动鞋、箱包等产品则不再包括在内。相比之下,吴仪拿给美国人看的报复清单除贸易外还增加了投资一项。对于新增加的投资一项,美国人是非常清楚这意味着什么的,因为当时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正竭力争取在中国合资生产汽车的许可。增加内容后的报复清单击中了美国人的要害。
清单公布后,坎特亲笔致函吴仪,邀请中国代表团到华盛顿进行最后谈判,争取尽快消除分歧。吴仪回函,很明确地同意恢复谈判,但是地点在北京而不是华盛顿。面对针锋相对的中国,美国贸易副代表巴尔舍夫斯基从美国飞抵北京,与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孙振宇共同主持最后阶段的磋商,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由工作组级别上升为谈判代表级别。
中国打出的投资牌开始见效,在美国大企业老板叫苦连天的抱怨声中,美方代表感受到了强大的压力,在有关中国立法与司法权等问题上没有再提出过分的要求。中国在顶住美方在华独资生产音像制品、软件和出版物的要求同时,允许以合资的方式生产上述产品,双方的立场逐步靠拢。
2月25日,中美双方开始起草协议文本,26日深夜11时,中美双方宣布草签《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场贸易大战在双方代表香槟酒杯的相碰声中化险为夷,“全世界都松了一口气”。中美两国间长达20个月的知识产权谈判终于落幕。
当丝毫没有倦容的吴仪和巴尔舍夫斯基出现在已守候十多个小时的各国记者们面前时,这些见多识广的记者们投向吴仪的目光是充满敬意的。一家日本通讯社驻北京记者在发回本国的电讯中不无感慨地评论说,日本在与美国的贸易谈判中,缺少的就是像中国的吴仪女士这样敢于对美国人说“不”的灵魂人物。她所展现出来的,正是现今中国不畏强权、毅然捍卫自身的利益和尊严的姿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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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娘子”吴仪泪洒华盛顿
来源:《作家文摘》第1292期16版 2009年12月8日 |
《大国的较量: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纪实》
吴海民 著 长江文艺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20世纪90年代,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扬帆起航,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几乎同时开局。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法律环境建设过程中,中国还承受着“复关”、“入世”谈判中来自外部的巨大压力。本书回顾了中美双方围绕知识产权而展开的激烈交锋。
“铁娘子”吴仪泪洒华盛顿
1998年,美国将全球34个贸易伙伴列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国家,其中,中国被列为“重点观察国家”。1989年,中国再次登上这份“黑名单”后,政府派出代表团赴华盛顿,同美国进行知识产权谈判。一场长达数年的谈判就此展开。
1991年3月,第三轮谈判结束后,美国提出,到1991年11月27日为止,如果中国不同意美方提出的措施,美方将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
1991年11月20日在华盛顿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四轮谈判,将是决定中美之间是否进行贸易大战的最后几天。
就在这时候,中方主帅佟志广突然病倒了。接替佟志广率队出征的,就是此后活跃在国际经贸舞台的风云人物——吴仪。此时,吴仪刚到外经贸部工作4个月,她来不及作什么准备,就担任中国知识产权谈判代表团团长,率团飞赴华盛顿。
美国贸易代表处的谈判官员此时还不了解吴仪。他们从中央情报局紧急调集了所有有关吴仪的资料,研究这位谈判桌上的新对手。
资料表明:吴仪1962年大学毕业,此后长期在石油战线工作。几年前才跳出石油战线担任了北京市副市长,分管北京市的工业和外贸工作。只是在这时候,她才算是与对外经贸工作挂上了钩。这位谈判对手的简历以及她的性别,似乎使美国谈判代表多少产生了一点盲目乐观。
不过,此后的谈判进程将要证明,吴仪作为一个国际公认的谈判大师,在关键的时候一下子冒了出来。
关于吴仪,有这样两个评价。一个是别人对她的评价:这“小女子”工作起来有着超过男子的魄力,敢于拍板,杀伐决断,具有大将风度。一个是她的自我评价:我这个人,第一,肯干;第二,能干一行,学一行,爱一行。
“我们是在与强盗谈判”
吴仪率中国代表团于11月21日抵达华盛顿。这时距美国设定的“最后期限”只剩下6天时间。按照事先的商定,这一轮谈判共谈两天。两天时间能把双方之间的深刻分歧全部弥合,最终达成协议吗?对此,谁的心里也没有把握。
当中美两国代表在谈判桌前相对而坐的时候,梅西盯着面前的吴仪,脸上露出了一丝不易察觉的庆幸。这位常常在佟志广妙语连珠的幽默和嘲讽中被弄得非常尴尬的美国贸易副代表,对眼前这位在国际贸易谈判中还名不见经传的女性表现出一种轻蔑的态度。
按说,在中国代表团新团长到来的时候,梅西应当表现出起码的外交礼仪。但是不。
“我们是在与小偷谈判。”梅西冷不防地给吴仪来了这么一个下马威。
这句冷冷地甩过来的开场白,应该说,这不是本来性格的梅西,却是一个熟练掌握了谈判技巧、善于在谈判桌前进行表演的梅西。
谈判是一场心理战。要取得胜利,首先要从心理上把对方击垮。美国的谈判理论认为,谈判者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采用不道德的手段对谈判对手进行羞辱。以使对方产生羞怯心理。羞怯可以使谈判者精神紧张,畏惧恐慌,处于不能摆脱的心理矛盾之中,从而不敢据理力争,不敢讨价还价。
梅西使出的这一着,与当时的谈判形势也是一致的。谈判已经处于关键时刻,美国舆论发出一片制裁的叫嚷。美国人过高地估计了这种高压手段产生的影响,错误地认为中国的谈判代表已经处于慌乱之中。于是,他要在这种时候再给中方重重一击。
谈判厅里死一般沉寂。中方一些代表来不及作出反应,目光刷地一下集中在了吴仪身上。
然而,这种沉寂极为短暂。几乎就在梅西的话音还未完全落下来的时候,一个响亮而威严的声音掷地有声:“我们是在与强盗谈判!”
这是吴仪的反击。双方代表都被这一声怒吼震住了。
吴仪继续反击:“请看你们博物馆里的收藏,有多少是从中国搞过来的?据我所知,这些中国的珍宝,并没有谁主动奉送给你们,也没有长着翅膀,为什么却越过重洋到了你们手中?这不能不使人想到一页强盗的历史。”
梅西哑口无言。
吴仪:“请问,你们美国市场上有没有盗版产品?难道这里就是一方净土?你们美国也曾经是世界有名的盗版大户,对欧洲的知识产权盗用了上百年。伯尔尼公约已经存在了近百年,你们参加这个公约才几年?”
梅西仍是无言。
吴仪:“再请问,在美国,有没有盗印盗录的中国产品?据我们所知,你们的音像市场上就有未经允许私自翻录的中国录像、中国图书。”
吴仪一连串地反击真是义正词严,驳得美方代表非常尴尬。
双方也都意识到,接下来的谈判将是一场势均力敌的较量。
还不到喝香槟酒的时候
谈判进行得异常艰苦。原定为期两天的谈判,不得不延长了整整五天。中方代表团预订了22日的返程机票。这一天是星期六,美国人的休息日。美国人很看重自己的休息日,没有特殊任务一般不会放弃。
但在星期五,梅西留下话:“请你们不要走,不要错过这次机会,我们将在星期六、星期日全天恭候。”
于是,中方代表退了机票,重新回到谈判桌前。
25日这天,谈判持续到了子夜时分。双方代表走出贸易代表处的时候,有一大群记者一直在夜色中等候,美国贸易代表希尔斯向记者宣布:“谈判取得了很好的进展,双方就将达成协议。”
26日是“最后期限”。谈到下午,协议草案中大的原则已定。谈到零时,签订协议只剩下了一道手续了。
这时候,双方谈判代表的心情都开始放松了,互相有了友好的表示。横眉竖眼的态度不见了,大家突然都由对手变成了朋友。有人开始伸懒腰,有人开始说笑话,有的美国代表离开自己的座位,来到中方的座位走一走,问一问家庭,问一问孩子。
中方代表对美方说:“快准备签订协议仪式上的香槟酒吧。”
美方:“你们想喝什么牌子的香槟?美国可是有多种牌子。”
中方:“那就看你们的诚意了。”
美方:“这与诚意有什么关系?”
中方:“如果有诚意,就拿出最好的。”
接着双方就哈哈大笑起来。
笑声刚落,只见梅西从外面走进谈判厅。他走近吴仪,说:“请跟我来,有一件重要的事情,要通知中方。”在场的人都发现,梅西的脸色是阴沉的。
吴仪听到的是一个令人吃惊的消息--美国贸易代表希尔斯已经背着中方代表,单方面宣布谈判破裂!
两个小时前,就在双方谈判代表正在议论香槟酒的时候,希尔斯已经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发布了一份《新闻公报》,宣布到此为止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未能就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达成协议,美国将对中国的价值15亿美元的106种商品征收100%的关税。希尔斯对记者们说:“这些谈判未能解决问题,我感到很失望。美国已经尽了最大努力,然而中国的建议说到底是不够的。”
两个小时后,梅西才就此向吴仪作出通报。
简直是岂有此理!吴仪带着怒气重返谈判厅。 “谈判已经破裂。撤!”
无法压抑的眼泪
返回大使馆的路上,吴仪一句话也没说。大家看到,她在尽力克制着自己的情绪。所有的代表也都一言不发。他们乘坐的车子里死一般沉寂。
这时候已是凌晨4点多钟,华盛顿的夜空灰蒙蒙的。
回到大使馆,吴仪立即连夜召集代表团成员开会研究对策。会议的气氛格外沉闷。吴仪刚说两句话,声音就哽咽了,眼泪也抑制不住地流了下来。在场的人也禁不住跟着哭了。
吴仪是个非常好强的人,尽管她没有参加前几轮谈判,匆匆忙忙地就来到了前线,但她还是希望能在这个紧要关头达成协议,避免谈判破裂。但谁料到,眼看就要成功,骤然风云突变!
代表团请示国内后,决定立即返回祖国。
当晚7点,梅西又来,试图向吴仪解释原由。
吴仪:“我们中国代表团对美国政府的做法表示严正抗议。美国出尔反尔,出于国内政治需要,蓄意破坏这次谈判。谈判破裂的后果完全应由美国方面承担。”
梅西:“请吴仪女士不要发火。有什么话可以继续谈。”
吴仪:“没什么好谈的。我不愿意再在美国多留一天。”
第二天一早,吴仪在张月姣的陪伴下赶到机场。临行前,美方又一次改变主意,并通知吴仪:希望再谈判一次,是否制裁推迟在1月16日定夺。
此时,中国外经贸部发言人已经向新闻界宣布了一份对美进行反报复的清单。一旦美方的报复生效,中方的反报复措施将立即生效。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也指出:“中方对美国单方面宣布对华制裁的作法表示遗憾。我们仍然愿意本着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与美国政府继续举行务实的、认真的谈判,努力争取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在外交部发言人对中外记者说这番话的时候,吴仪已经登上飞机,心里窝着的一口气怎么也吐不出来,窝得心口直疼。
飞机离开地面的时候,张月姣发现,吴仪的眼眶里噙满眼泪。这位刚强的女性一直在克制着自己,但这时,她再也抑制不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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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一审被判侵犯汉字著作权
来源:《北京日报》 2009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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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涂露芳 杨汛)昨天,历时2年半的中易公司诉微软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微软侵犯了中易宋体、黑体两套字库共约4万多个汉字的著作权,但微软操作系统中预装的郑码输入法并不侵权。
法院在判决书中要求微软中国停止销售包括中易相关字体的产品,其中包括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中文专业版、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及XP中文专业版等。由于这些产品已非微软在华销售的主力产品,微软并不会遭受太大商业损失。不过,中易方面认为,以高科技形式体现的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汉字文化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这次判决未要求微软作出侵权赔偿,微软只需要承担750元的法院受理费用。记者了解到,起诉方中易公司当初并未提起索赔要求,只是希望认定侵权性质。
“中文字库和中文输入法是微软在中国获取巨额利润的桥梁,我们当初之所以未索赔,主要考虑Windows销量巨大,索赔标的很高,如果法院未明确侵权性质就贸然提出索赔要求,高昂的诉讼成本很难承受。”中易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手握侵权判决后,中易可以再提索赔诉讼。
1994年,微软Windows 95为了进入庞大的中国市场,需要预装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中文字库和中文输入法系统。1995年11月,当时的中国电子部和技术监督局给微软推荐了三四套字库和输入法,最终微软选择了郑码等作为Windows 95的中文输入法。
2007年4月23日,北京中易公司诉美国微软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主诉美国微软侵郑码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汇编著作权,侵犯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权、软件著作权、汇编著作权。微软被起诉后,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申请,要求判郑码的相关专利无效,并在复审委判定专利有效后,将复审委告上了法庭,但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微软的请求。
当时,中易总经理蓝德康对外宣布,在1998年微软为Windows 95操作系统使用郑码付费后,已经有长达十年时间没有向该公司支付使用费。同时微软Windows 98,Windows 2000和Windows XP操作系统中对该公司的字库和输入法的商业化使用也没有签署任何协议。
不过,微软虽然被判部分侵权,但距离中易当初的期望有很大差距。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中易仍未宣布是否上诉,但微软方面已经坚决表示将提起上诉。
专家点评
微软为何屡陷侵权纠纷?
过去几年,微软一直忙于解决一个又一个知识产权诉讼。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董正伟表示,主要原因是侵权收益远远高于侵权赔偿。
“通常,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拖数年,被侵权的小公司或者已经被拖垮,或者这期间微软的产品更新换代,即使败诉损失也不大,而最终赔偿金额与当年立案起诉时的价值相比更是大大缩水。”
他认为,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采取措施简化诉讼程序,缩短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参照民事诉讼审理不超过半年的原则,同时对延期审理追加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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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易汉字输入法侵权案证实微软是最大“盗窃者”?
来源:董正伟律师 博客 2009年11月17日 |
董正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博客:光明网博客 腾讯网博客 网易博客 搜狐博客 新浪网博客
世界真是无奇不有,《笑傲江湖》有现实版,岳不群之类的“伪君子”绝不仅仅是发生的武侠小说中。打着行侠仗义旗号,背地里作者偷鸡摸狗甚至杀人越货勾当的就是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岳不群。2009年11月16日,北京一中院正式判决中国公司中易公司起诉微软侵犯字体著作权案以微软败诉告终。长期以维护知识产权、指责中国人使用“盗版”软件的美国微软公司,在国内和世界范围销售的每一套Windows 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中,都有未经授权非法使用汉字输入法(郑码输入法)的软件产品、侵犯着中国公司知识产权!
事实一再表明,微软不仅仅是一个最大的软件行业巨头,也是一个最大的“盗版”软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微软挥舞知识产权保护大棒对中国计算机用户和世界计算机用户,大大出手的时候,背地里却“窃取了中文汉字输入法长达10多年之久”,不仅不支付相关费用,反而使用各种公关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和媒体,企图扼杀对其不利的判决!微软在世界上说中国计算机“盗版率”高,那么其非法“窃取中文汉字输入法”的数量肯定要远远大于“未经微软许可操作系统复制品”的数量,毫无疑问,微软是最大的“偷窃者”!
尽管微软和被其收买或利诱的专业人士极力否认微软侵犯了中国汉字输入法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但是,2年半的司法审判,微软通过专利复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都没有获取成功,法院的认定判决是谨慎而客观公正的!一个国家的法院人定微软公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足以说明微软是一个“偷窃者”。但是若干个国家多个司法判决都做出类似的判决,这就足可以证实微软长期以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或者专利作品的事实。
2009年5月21日,德克萨斯州的一个联邦陪审团责令该公司向加拿大软件公司i4i支付2亿美元,作为微软侵犯后者专利权的赔偿金。4月9日,微软被责令向反盗版软件制造商Uniloc赔偿3.88亿美元,原因是其侵犯了后者所持的一项专利,在2.23亿份软件中使用该技术。以上两起案件还不包括此前微软被判侵权的案例。虽然案例中是微软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技术”,但未经许可的软件版权和未经许可的使用专利技术都是一种“秘密的盗用行为”!
事实表明,微软公司是最大的知识产权侵权者。美国圣迭戈托马斯?杰斐逊法学院的施瓦巴赫教授近日撰写报告指出,中国不是世界上盗版最猖獗的国家。按人均数来算,很多国家的盗版问题比中国更严重。美国的电影盗版问题比中国更严重,原因可能是美国人使用宽带上网更方便。此外,法国、西班牙和英国的盗版问题也比中国严重。
微软10多年在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中没有经过中易公司授权使用中文输入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粗略计算一下,10年微软操作系统销售20亿——30亿份拷贝,每份拷贝需要支付汉字输入法版权使用费5-10元人民币,那么微软应当赔偿中易公司约100亿——300亿元人民币的版权授权费。这还不包括迟延支付的滞纳金等损失。
此次,法院仅仅是认定微软公司侵犯了中易公司拥有的郑码输入法的著作权权并要求其停止侵害、禁止销售相关操作系统软件产品,并没有对微软赔偿责任做出裁判。这与案件当事人原告中易公司的诉讼主张和策略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一开始就提出巨额的侵权索赔,面临的诉讼风险会很大。
巨额索赔需要诉讼成本能作支撑,而司法机关面临巨额索赔也会有很大的压力,尤其是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产品的法律责任,一般是按照非法销售额或者数量计算相应的损失,如果数量和损失难以计算的,法院判决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损失。违法成本太低和诉讼维权成本太高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典型特征。在此背景下,所有的企业和商人都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著作权、商品等”知识产权产品去获取高额暴利。等到权利人通过漫长的法律程序诉讼维权获取胜利时,侵权者早已非法获利而暴富,而知识产权拥有者则由于漫长的司法程序和微不足道的索赔额判决面临生存困境、甚至破产。
微软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法宝”就是利用法律程序手段干扰司法审判正常进行,一个案件审个3-5年足可以把原告拖垮拖死,而微软不用担心在司法审判过车人能够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支付赔偿金。之所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容易被侵权者干扰,在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商品侵权、著作权侵权案件多有一个情况就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另一方提出权利人的专利、商品等权属有争议并进入行政法律程序,这个民事诉讼程序就要等待知识产权争议的行政裁判。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过高和侵权法律责任偏低已经成为法律实践和经济领域一个尴尬的“难题”,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受到挑战。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民事案件6个月应当结案。而中易公司诉微软侵权案进行了2年半,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事情,接下来微软的上诉可能还会导致一年以上的时间。由此看出,知识产权维权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太大了。对于一个科技创新、信息告诉发达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技创新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比如大幅度提高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不设上限。同时,对于诉讼维权成本也予以赔偿,诉讼期间导致权利日损失扩大的可得利益也要赔偿。一个原则就是侵权者要承担被侵权者10倍以上损失的赔偿责任。
希望微软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守法义务和习惯,不要再拿软件盗版率为自己鸣冤叫屈!正视自己的“盗窃者”身份!
法院宣布微软侵犯中易宋体、黑体字库共约4万多个汉字的著作权。法院要求微软停止销售包括相关字体的产品,但法院并未对微软的赔偿数额进行宣判。 法院要求微软中国停止销售包括上述侵权相关字体产品,包括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中文专业版、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及XP中文专业版等产品。2007年4月23日,中易诉微软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中易总经理蓝德康曾公开表示,在1998年微软为Windows 95操作系统使用郑码付费后,已经有长达十年时间没有向该公司支付使用费。
中易公司拥有《字根通用码》中文输入法,简称《郑码》,是文字学家郑易里先生积半个世纪对汉字字形结构的研究,后期和郑珑女士合作发明的。已获中国、英国和美国专利授权,并通过多次国家级的评测、鉴定等。《郑码》的通用性很强,用同一种编码规则不但可以输入GB18030字符集的27,484个汉字,而且还可以输入ISO/IEC Super CJK字符集的71,000个汉字,在中易公司的应用系统中还可以输入100,000个以上汉字。 www.fazh.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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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茄花园”作者被判三年半
来源:《参考消息·北京参考》2009年8月26日 |
北京参考记者 钟靖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侵犯著作权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经营“番茄花园”网站的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四名被告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全面策划并操控“番茄花园”商业运作的主犯孙显忠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另外两名被告张天平、梁焯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292万余元,共处罚金877万余元(相当于其违法所得的三倍)。
据悉,这是我国一起打击大规模的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典型刑事案例。业内人士表示,“番茄花园”案揭示了一个新的盗版盈利模式,即盗版者向公众免费提供盗版软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巨额利润。
“番茄花园”网站曾以其提供盗版软件下载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据估算,在中国“番茄花园”版的盗版Windows XP软件装机量超过千万。“番茄花园”网站页面上大量的中外知名软件公司的侵权盗版信息,对正版软件的销售造成了巨大冲击。
2008年6月,商业软件联盟代表其成员公司微软等向国家版权局及公安部对“番茄花园”盗版行为进行了投诉。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对这一投诉高度重视,将其作为2008年网络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案件。2008年8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孙显忠、洪磊等相继落网。经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依法审查后提起公诉,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相关犯罪分子已得到惩处。在一审判决后,“番茄花园”网站也已重新亮相,变身为一家网址导航站,并在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广告称,“番茄花园”将走向征途,并寻求网民支持。
尽管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开展针对软件盗版的打击行动,制售盗版光盘和通过网络传播盗版软件的行为仍屡禁不止。据悉,微软的下一代操作系统Windows 7将于今年10月正式上市,但近来市面上已经出现了假冒Windows 7的光盘软件。业内人士认为,本案的判决对正在从事假冒或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同时也对那些依附网络盗版的寄生行为产生震慑作用,并将为规范网络推广行为提供有益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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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打击网络盗版的里程碑”
——外媒评述“番茄花园”案一审判决
来源:《参考消息》2009年8月23日 |
【美联社上海8月21日电】20日,中国东部的一家法院以传播盗版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及其他软件为由,判处4人有期徒刑,同时对相关个人和公司处以共计110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美国行业组织商业软件联盟称赞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对中国大规模在线软件盗版的首次成功起诉。 商业软件联盟在一份声明中说:“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中国最大的在线软件盗版犯罪团伙走向终结。是中国打击网络盗版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路透社北京8月21日电】_中国一家法院20日对“番茄花园”案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新华社称这是中国国内最大的一起软件盗版案件。
新华社援引当地媒体的报道说,苏州市一家法院判处“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软件作者洪磊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洪磊的一名共犯也被判处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另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报道说,洪磊制作的盗版软件取消了正版验证程序。允许数以百万计的用户不受限制地在“番茄花园”网站(tomatolei.com)免费下载。该网站也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广告收入。
中国政府对这项法院判决进行宣传,目的是向感到担忧的企业和政府(特别是美国政府)表明,中国在打击盗版泛滥问题方面是认真的。然而并非所有人都为之所动。美国联邦众议员霍华德·伯曼发表声明说:“中国在阻止盗版方面力度薄弱,收效甚微。成百上千家网站提供盗版电影、音乐和游戏的下载和链接。”
【英国《金融时报》8月22日报道】题:软件企业为中国盗版案判决叫好
中国一家法院对4名在网上传播盗版微软 Windows XP及其他软件的男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金。全球软件行业欢呼雀跃,称这是打击中国盗版活动的一次里程碑式胜利。
无论从查处的盗版规模还是从判罚的严厉程度而言,“番茄花园”案的判决都是一块里程碑。路伟律9币事务所驻上海主任律师道格拉斯·克拉克说,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入狱,而目被处以重罚,做到这两点确实不寻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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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茄花园”作者被判三年半
来源:《北京晚报》2009年8月21日 |
记者获悉,昨日,番茄花园网络盗版案一审宣判。番茄花园修改版Windows XP作者、番茄花园网站负责人洪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其他涉案人员及公司也得到相应处罚。微软表示,将会继续打击制售和传播盗版软件的非法行为。
番茄花园网站曾以其提供盗版软件下载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据非官方估算,在中国番茄花园版的盗版Windows XP软件的装机量超过千万。番茄网站页面上大量的中外知名软件公司的侵权盗版信息,对正版软件的销售造成巨大冲击,给包括微软在内的权利人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据悉,此案是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的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番茄花园”案还揭示了一个新的盗版盈利模式,即盗版者向公众免费提供盗版软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巨额利润。这已引起政府执法机关和权利人的高度重视。
(记者邵泽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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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Word侵权被判赔偿2.9亿美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 04:23 新浪科技 |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8月13日凌晨消息,据国外媒体今日报道,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庭已责令微软向加拿大软件公司i4i支付2.9亿美元,作为一桩专利侵权案的赔偿。微软表示,该公司将服从这一赔偿判决。
i4i在此前提起的指控中表示,微软Word软件和Windows Vista系统都侵犯了该公司的一项专利。今年5月,法庭已经颁布了一项有利于i4i的陪审团裁决。
报道称,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庭还在这项判决中禁止微软出售能打开含有自定义XML的.XML、.DOCX或.DOCM文件的任何产品。某些媒体称,这一判决将导致微软Word软件的销售陷入停顿;但美国知名IT网站Computerworld则指出,基于对微软很可能对此提出上诉以及可能采取应变措施的预期,此事不太可能发生。
i4i总部位于加拿大的多伦多,是一家文件处理软件开发公司。(唐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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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烨彬
长期以来一直以盗版最大受害者形象出现的美国软件巨人微软公司,这一次尴尬地成为了盗版者。4月8日,随着美国罗德岛州联邦法院首席法官William.E Smith的一锤定音,一桩长达6年的侵权诉讼告一段落:微软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使用了新加坡Uniloc公司的反盗版专利技术,微软应当向原告支付3.88亿美元的赔偿。
“这就是微软打自己的脸,他在中国以及世界各地大张旗鼓反盗版,其实他自己就是最大的强盗。”致力于控告微软“黑屏”的公益律师董正伟告诉《商务周刊》,“去年以来微软在中国打击盗版的力度非常大,先是番茄花园,后是黑屏事件。但最滑稽的是,他用来追踪盗版用户信息的反盗版技术竟然是从别人那里偷来的。”
故事可以追溯到1990年代,澳大利亚人瑞克·理查德森(Ric Richardson)开发了一种与软件注册系统有关的技术。1993年他向微软展示了这种技术,微软当时保证不会拆解代码复制该软件。但原告Uniloc公司表示微软却开发了类似的软件,“除开这项技术,微软的反盗版软件里没有任何特别的东西”。
但微软反驳说该公司开发的是自己的系统,与Uniloc的系统完全不同,且Uniloc的专利并没有覆盖新发明,而且Uniloc专利很浅显,应视为无效。微软对裁决表示不服,并计划上诉。
“两家公司的反盗版技术都没有完全向外界公开,所以我们很难下结论。但互联网和软件行业是一个讲究创意的行业,只有想不到,一旦想到了,就能够很容易制作和模仿。所以很多公司都是在为自己的技术申请专利后才对外公布。”红旗2000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才勇对《商务周刊》说。
先不谈微软是否是“盗版Uniloc软件”的受益者,在胡才勇看来,从扩大市场份额来看,微软的确是盗版的受益者。正是由于盗版软件的存在,很多可能永远不会接触微软产品的消费者最终成为微软用户,而这也为微软在受到垄断指控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由——“那是盗版干的,与我无关”。
舍得舍得,先舍后得,比尔·盖茨对这个理论的运用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1985年,为了打开兼容机市场,当时的无名小子微软主动和PC巨头IBM签订了一个联合开发操作系统的协议,允许IBM在自己的电脑上随意免费安装微软的操作系统。这看上去是微软吃了亏,但通过IBM这个金字招牌,微软名声大振。到1989年,兼容机市场份额迅速窜到80%。光在操作系统的许可费上,微软短短几年内就赢利20亿美元。如今,IBM的个人电脑已经因为巨亏而卖给联想,微软却成了全球第一的软件公司。
面对中国这个盗版重灾区,早在1998年比尔·盖茨就曾说过:“关于他们盗版,我只希望他们盗版的是我们的产品”,并表示“十年之后,等他们上瘾了,我们会想出办法把钱收回来。”微软究竟是盗版的受害者还是受益者?这原本就是个问题,新加坡人的胜诉不过是让这个问题有了新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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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反盗版技术被判侵权赔偿3.88亿美元
2009年4月9日 来源:新浪科技 文章链接 |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4月9日早间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罗德岛州联邦地方法院周一裁定,微软侵犯了反盗版软件开发商Uniloc公司一项专利,须赔偿后者3.88亿美元经济损失。
Uniloc诉称,微软的Windows XP和部分Office软件侵犯了该公司一项专利。Uniloc聘请的律师保罗·海耶斯(Paul Hayes)表示,原告与微软斗争了6年,最终取得了胜利。
微软称,该公司将就这一裁定提起上诉。微软发言人大卫·鲍文马斯特(David Bowermaster)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们对法院的裁定非常失望,我们相信自己没有侵权,原告这项专利是无效的,要求我们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志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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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告专利复审委要求宣告郑码专利权无效一审被驳
2008年11月21日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文章链接 |
作者:袁伟 常鸣
今天上午,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郑珑,要求宣告中文输入法郑码专利权无效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院驳回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4年,刚刚打入中国市场的微软为了更好地适用于中国用户,试图找出一款汉字输入法加入Windows操作系统,最终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今天在法庭上,郑珑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当年微软所签的协议,她表示,并没有授权微软在Windows95以后的操作系统中使用该输入法。2007年,郑女士所在的北京中易电子公司将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至一中院,请求法院确认两公司侵权、判令两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及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XP等八个版本的操作系统软件。目前该案尚在审理当中。
遭到起诉后,微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判定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但遭专利复审委驳回。微软不服专利复审委的裁定,遂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委的相关裁定,并重新对此事件进行审查决定。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认为,郑码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无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白无误地得出郑码专利的技术方案,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以明白无误地确定输入步骤,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第二,郑码专利输入步骤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在说明书实施例中没有描述的技术方案, 其关于郑码专利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也就不能成立。第三,郑码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在字根的编码方式上存在根本性差别,其汉字输入方法亦存在明显区别,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这些区别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故郑码专利具有新颖性。第四,对比文件与郑码专利权利要求在取码方案和输入步骤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亦未公开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征,同时亦无将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进行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故郑码专利具备创造性。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袁伟 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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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易诉微软侵权案”最新进展
■ 法院一审驳回微软撤销郑码专利的请求
2008年11月22日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本报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滕兴才)今天上午,微软(中国)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的裁决,而起诉复审委的案件,今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度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的裁决,驳回微软撤销郑码专利的请求。
今天宣判的微软诉复审委员会一案是中易诉微软侵权案(本报2008年1月18日、4月24日曾报道)的案中案,也是该侵权案自2007年4月23日在北京市一中院正式立案以来,相关诉讼中第一个有明确判决结果的案件。
去年北京市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公司起诉美国微软公司严重侵权,未经中易授权就在Windows软件产品中使用了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长达10年之久。微软随后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判定郑码输入法相关专利无效。复审委今年3月驳回了微软的请求,判定专利继续有效。微软不服复审委的这一判决,于7月中旬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复审委,北京一中院定于今年10月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对于法院今天支持郑码输入法专利有效的判决,微软(中国)公司的代理人当场表示十分失望,并称会尽快讨论是否提起上诉。专利复审委的代理人表示对判决无异议。第三人“郑码”专利权所有人郑珑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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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诉郑码专利权案一审被驳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微软很可能被认定侵权并付巨额赔偿
2008年11月23日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
本报讯 因被诉10年白用“郑码输入法”构成侵权,微软公司麻烦缠身。此案还未了结,微软公司却反过来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郑码输入法的专利权。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微软的诉讼请求。
郑码输入法由《英华大辞典》主编郑易里先生及其女儿郑珑共同发明,获得中国发明专利。1992年,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公司获得郑易里及郑珑的专利授权。1994年,微软进入中国时试图找出一款汉字输入法加入Windows操作系统,服务中国用户。1995年9月20日,中国电子工业部和微软签署《Windows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微软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优先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
2008年1月15日, 郑码输入法版权所有方中易公司起诉美国微软公司在十多年的时间内违法使用郑码输入法,侵犯相关知识产权,要求微软停止侵权。中易公司起诉微软后,微软向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请求判定郑码输入法相关专利并无新颖性,即专利无效。2008年4月,专利复审委驳回了微软的请求,审查决定专利继续有效。微软不服,遂向一中院起诉专利复审委,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的相关决定,并重新对此事件进行审查。
北京市一中院对专利法的规定和郑码技术进行了逐条比照,得出结论为专利复审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微软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决定。业内人士认为,此结果意味着微软将很可能在随后与郑码的官司中被认定侵权,并付出巨额赔偿。【李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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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诉郑码专利无效被驳
2008年11月22日 来源: 北京日报 |
本报讯(通讯员袁伟 常鸣 记者王皓)昨天,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郑珑,要求宣告中文输入法郑码专利权无效案在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微软的诉讼请求。
在宣判现场,郑码发明人郑珑女士展示了十多年前与微软公司所签的协议。协议表明,早在1994年,刚刚打入中国市场的微软为了适应中国用户需求,经过郑珑及所在单位北京中易电子公司允许,在Windows 3.2 和 Windows 95 操作系统中加入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郑珑表示,合同并没有授权微软在Windows 95 以后的操作系统中继续使用该输入法,而实际上微软在此后的 Windows 98、Windows 2000、Windows XP 等八个版本的操作系统软件中仍在使用郑码,郑珑所在的中易公司已经于去年将微软诉至一中院,请求法院确认微软侵权,判令微软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及侵权的操作系统软件,目前该案尚在审理当中。
遭到起诉后,微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判定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但遭专利复审委驳回。微软遂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委裁定,重新进行审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郑码输入法具备独创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郑码输入法专利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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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被控侵权案追踪
■ 郑码专利今被维持
2008年11月21日 来源:北京晚报 |
作者:杨昌平
使用了10年的郑码输入法,却没有支付专利使用费,微软陷入了被巨额索赔的尴尬境地。为摆脱侵权官司,微软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确认郑码的专利无效。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微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郑码输入法是由《英华大辞典》主编郑易里先生及女儿郑珑共同发明的,1991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专利所有权人是郑珑。1992年,中易公司经郑易里及郑珑授权,对该专利进行使用,开发、研制、设计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宋体、黑体两套中文汉字字库。这两套字库也相继获得了国家专利。
2007年4月23日,中易公司诉美国微软公司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中易公司表示,在1998年微软为Windows95操作系统使用郑码付费后,已经有长达10年时间没有向该公司支付使用费。
微软于2007年5月28日委托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主张“郑码”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郑码“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创造性”。在今年专利复审委驳回微软的申请后,微软把专利复审委告上了法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微软认为郑码不具新颖性、不具创造性的几个理由均不能成立。该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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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诉郑码专利案败
代理人:是否上诉未定
2008年11月22日 来源:京华时报 |
使用10年郑码输入法后,为避免由此带来的巨额索赔,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郑码专利权无效(京华时报10月8日)。昨天,市一中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微软的诉讼请求。
市一中院在审理中对专利法的规定和郑码输入法技术进行了逐条比照,得出结论为郑码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昨天,法庭宣布驳回微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郑码发明人之一、第三人郑珑女士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专利复审委也表示认同。微软方面的代理人则没有发表看法,表示回去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因微软在 Windows 3.2 和 Windows 95 中使用了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去年年底,郑码输入法发明人之一郑珑女士所在的北京中易电子公司将微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侵权,并要求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及 Windows 98、 Windows 2000、Windows XP 等八个版本的操作系统软件。随后,微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判定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但遭专利复审委驳回。微软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裁定。微软公司主张郑码专利无效的理由是,郑码“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记者:王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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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诉郑码专利无效被驳回
曾请求知识产权部门判定郑码专利无效
法院认定郑码专利有效
2008年11月22日 来源: 新京报 |
■ “为撤郑码专利 微软民告官”追踪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昨天,一中院驳回微软(中国)要求宣告郑码专利无效的诉讼请求。此前,微软曾请求知识产权部门判定郑码专利无效。一中院认定郑码专利有效。
专利人指微软违规使用
微软的这场官司源于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时。当时微软试图找出一款汉字输入法加入Windows系统,最终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本报10月8日曾报道)。
郑码专利权人郑珑去年向一中院起诉微软,表示没有授权微软在 Windows 95 以后的版本中使用郑码输入法。郑珑要求微软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及 Windows 98、Windows 2000、Windows XP 等八个版本的操作系统软件。
被诉后,微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判定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但遭专利复审委驳回。微软将专利复审委诉至一中院。
微软指郑码无创造性
微软要求撤销郑码专利的理由是,郑码输入法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微软认为,郑码专利中的主要技术“位码”与当时公众所知晓的“识别码”是一回事。微软还认为,郑码的编码方法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
一中院认定郑码输入法具有新颖性,因为郑码专利与其他输入法在字根的编码方式上存在根本差别,其汉字输入方法亦存在明显区别。一中院还认定郑码输入法具有创造性,因其他输入法与郑码在取码方案和输入步骤上存在明显区别。故作上述判决。
宣判后,微软代理人表示失望。他说,法院应支持微软。至于微软是否上诉,他说需要和微软协商后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和郑珑对结果表示满意。郑珑说,判决维护了中国人的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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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是否违法使用“郑码输入法”
2008年10月26日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原文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就在微软以令人震惊的“黑屏”方式“提醒”盗版使用者的同时,另一场事关微软是否侵权的专利纠纷案件也有了最新进展。中易公司诉微软公司郑码输入法侵权案,被认为具有“风向标”意义,标志着大型软件和第三方软件专利纠纷的开端。
◇微软被诉
10月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微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要求专利复审委撤销郑码输入法的专利权一案。
这是备受业界关注的“郑码输入法侵权系列案”最新的进展。
这场行政官司缘起十余年前,微软这家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之初。1994年,刚刚打入中国市场的微软公司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用户的需要,试图找出一款汉字输入法加入Windows操作系统。
为此,当时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原国家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技监局委托,组织专家对全国各企业开发制作的字库和汉字输入法进行了规范化测试。
最终,微软公司选中了郑码输入法。据专家介绍,郑码输入法是一种利用英文键盘输入汉字的输入法,由我国文字界泰斗、《英华大词典》主编郑易里及其女儿郑珑共同发明。
此发明于1989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并陆续获得美国等国家专利。1992年,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易公司”)经郑易里和郑珑授权,对该专利进行使用,开发、研制、设计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宋体、黑体两套中文汉字字库,并获得了国家专利。
业内人士认为,当年微软公司选择郑码输入法加入Windows操作系统,是因为该输入法编码不但科学、通用、易学、快速,可以给一切汉字编码,符合我国文字规范及有关标准,并且,这是由主管部门推荐给国内外用户使用的形码汉字输入法。
1995年9月20日,原国家电子工业部和微软公司签署《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微软公司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优先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 此后的十多年间,随着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成为国内绝大多数电脑用户的操作系统,郑码输入法也随之成为绝大多数电脑用户装机必备的一种输入法。
这种看似融洽的合作局面,在2008年年初被一纸诉状打破。
2008年1月15日,中易公司起诉微软公司违法使用郑码输入法、侵犯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在北京一中院首次开庭审理。
而在之前的1月9日,率团访华的美国助理商务部长戴维?薄希金在北京批评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进展缓慢。戴维·薄希金还表示:“中国政府应该……以法治的方式帮助美国公司对与中国伙伴发展业务关系建立起信任感。”
可是,他的访问还没有结束,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也是美国著名的高科技公司微软,却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在中国被起诉。这一颇具戏剧性的事件,引起诸多媒体的关注。
◇微软反击
此前,微软公司以涉及商业机密的理由,向法院要求不公开审理此案。今年1月15日,法院开庭时只允许原被告双方法人代表和代理人参加,其他人一律不得旁听。
虽然媒体没有见证到当日庭审的状况,但是此后双方在媒体上打的口水仗,还是使双方矛盾冲突的脉络展现在公众眼前。
中易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微软公司从1998年至今,在开发并投放市场的Windows98、Windows2000和WindowsXP等新产品中均预装了郑码输入法及中易字库,10年中却未就输入法和字库的商业使用签署任何合同和要约,也未支付任何费用。
中易公司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因此起诉微软侵犯“郑码”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郑码近5万条字词编码表的汇编著作权、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总计4万多个字形数据的汇编著作权。
微软公司则对媒体表示,微软非常尊重知识产权,只会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 中易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早在2007年4月,中易公司就已提起诉讼,2007年4月23日,北京一中院受理此案,但是其间,因为证据提交不足的原因,一直未能开庭。
面对中易公司的起诉,微软公司很快就做出了反击。2007年5月28日,微软公司以郑码输入法“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创造性”为理由,委托律师向专利复审委递交了“郑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与此同时,微软公司还向法院要求中止诉讼程序。
2008年4月24日,中易公司对媒体宣布,专利复审委已于近日作出决定,驳回微软公司关于“郑码专利无效”的申请,并已于4月2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送达中易公司和微软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写明,专利复审委根据我国专利法和“郑码”专利实际情况审查决定:微软方提出的专利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维持89108851.2发明(郑码)专利有效。
微软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做出的裁决不服,于7月中旬将专利复审委告上了法庭。此案也被看成是中易诉微软输入法侵权案的一个“案中案”,由此,形成了“郑码输入法侵权系列案”。
2008年10月7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郑码发明人之一、中易公司高级工程师郑珑作为第三人出庭参加答辩。
原告与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郑码”专利是否有效。
庭审中,微软公司代理人提出,目前有包括“权力要求限定不清、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创造性”在内的4个确凿的理由可以证明,郑码取得专利权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局复审委做出的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也就属于违法。
被告专利局复审委的代理人认为,该局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微软的起诉请求。第三人郑珑女士表示同意专利局复审委的决定。
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展开约100分钟的激辩,此案未当庭宣判。
10月10日,《中国经济周刊》分别致电中易公司和微软公司。微软公司表示,此案正在审理中,不方便发表评论。中易公司则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其诉微软公司输入法侵权案目前没有新进展,但是在今年5月29日,北京一中院已第三次开庭,法院目前主张调解,但调解可能性不大。
◇“第三方软件”被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近年来国产软件业的发展,以微软公司为代表的大型软件商和以中易公司为代表的第三方软件矛盾将逐步公开化,此类的专利纠纷也会越来越频繁。
“‘郑码输入法侵权系列案’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它标志着第三方软件专利保护意识正在增强,以微软为代表的大型软件商将面临更多类似的诉讼。”赛迪顾问软件与服务产业研究中心咨询师王强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所谓第三方软件,通俗说就是用户使用的操作系统中本身没有自带的、由第三方公司或团队设计开发的应用软件。
王强介绍说,第三方软件对于IT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大型软件商只是提供了一个操作系统,这只是一个大平台,但是任何一个大型软件都会存在不足,它不可能满足每一个用户千差万别的需求,这就需要第三方软件来填补这些空白。”王强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王强认为,某种程度上,第三方软件弥补了大型软件的不足,并客观上促进了大型软件的市场推广和用户认可度。
而随着中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型软件嵌入第三方程序或者软件的现象越来越多。比如各款网络游戏嵌入的字库就是典型的例子。
“大型软件和第三方软件合作越来越多,但是一些第三方软件缺乏专利保护意识,留下专利纠纷隐患。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协议授权细则不明。”王强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王强建议,第三方软件应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细化专利授权的内容,借以避免专利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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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尔·盖茨的三张脸谱
2008年7月3日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陈季冰
全球首富比尔·盖茨的倾囊捐赠,在大洋彼岸掀起了比在他的祖国更加热烈的波澜。中国媒体对此铺天盖地的报道和评论,无非是想用盖茨的“光辉事迹”来教育我们这里那些“为富不仁”的财主。
比尔·盖茨的传奇一生可以用“科技创新”、“商业扩张”和“慈善回报”来概括。它们书写了盖茨青年、中年和老年的三张具有典型意义的面孔。这三张截然不同的脸谱,令世人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情感——对青年盖茨惊叹折服,对中年盖茨畏惧憎恨,对老年盖茨景仰爱戴。对不太熟悉西方精神传统并固守于一元思维的许多中国读者来说,盖茨从“天才少年”转变为“垄断魔王”,最后摇身变成“慈善长者”,是一个难以理解的一再断裂的过程。但事实上,三张脸谱构成了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面目——如果没有一片鼓励独创精神的社会土壤,少年盖茨的天才不会有破茧而出的机会;如果缺乏一整套完备的商业制度,中年盖茨就不可能将他的“窗户”覆盖到地球上每一个电子屏幕;如果丢失了一脉宗教人文的深厚传统,老了的盖茨也很难成就现在这样一个慈眉善目的“世界第一大施主”。
生性略显沉闷的比尔·盖茨不是一位滔滔不绝的思考者和演说家,但他以自己的一生实践诠释了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整整一个世纪以前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阐述的道理。
如同所有转型时期的社会一样,当代中国到处存在“失范”现象。就拿人们非议最多的所谓“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来说吧,古老的乐善好施的精神资源已经枯竭,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慈善公益精神又尚在萌芽中,“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自然就处于真空和荒漠之中。有人错误地将当前触目皆是的社会“失范”归咎为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认为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尔虞我诈;还有人则认为这是市场经济尚未完善的缘故。其实上述两种解释,都严重夸大了市场经济的功能。市场经济仅仅是一种经济规则,而社会绝不仅仅是由无数经济主体组成的一个超级大市场。因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除了追逐经济利益,还要有政治权利,更有对“生命的意义是什么”这类终极价值的渴求,况且它们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因此,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制度,必须建立在自由平等的民主宪政基础之上,它们两者的生命力又需要获得思想文化传承的持续滋养。
实际上,在西方相对完善的社会体制之下,每一个成功的企业家身上,或多或少都能找得到比尔·盖茨的这三张脸谱,只不过他们的尺码小一些、格局低一些,而且那么具有典型性罢了。这也正是美国公众和媒体对待盖茨善举的反响反而不如我们那么热烈的根源。在中国媒体对盖茨一边倒地大唱赞歌的时候,我想提醒大家,美国和欧盟政府与微软公司的反垄断官司,至今仍未完全了结,盖茨的公司也从未对它的市场竞争对手发过一丝善心。并且,盖茨并没有把总市值580亿美元的个人资产,捐赠给美国民政部或美国红十字会,而是悉数移交至“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这个基金会一边在为非洲艾滋病患儿的生命无私奋斗,另一边在国际资本市场的投机行为与那些遭人唾骂的量子基金并无本质区别。做生意时只有生意规则,做善事时心里想着上帝。而如果做生意时大家都被要求心里想着上帝,那么不仅生意做不好,整个社会也不会秩序井然,最终也就没有什么善事能够做成。这就是我理解的所谓“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精髓。
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我们应该看清楚比尔·盖茨这个完整的人是由三张不同的脸谱组成的,同时还应当搞清楚三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如果我们希望中国社会出现老年盖茨,首先就必须给予青年盖茨和中年盖茨以发育、成长、壮大的机会。我们现在一直在做的,恰恰是把我们的青少年盖茨教导成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半步的乖孩子;把我们本已不多的中年盖茨训练成唯唯诺诺、只知看上级眼色行事的公务员;而当他们中的凤毛麟角把握住机遇,经过个人努力和与政府权力说不清道不明的暧昧互动脱颖而出的时候,我们回头再来用老年盖茨的标准去苛求和责怪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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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撤郑码专利 微软民告官
国家专利复审委被起诉;“郑码”告微软侵权尚未作出判决
2008年10月8日 来源:《新京报》A10版 北京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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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殿学)昨日,北京市一中院20法庭,两位律师支起宽达两米的显示屏,目的是向法官演示郑码输入法。
两位律师是微软公司的代理人,今年1月,郑码起诉微软侵权。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之时,微软将国家专利复审委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郑码输入法专利权。
郑码输入法专利权人郑珑做为第三人参加昨日的庭审。
此案如果判决郑码输入法享有专利权,那么微软在侵权案中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微软在玩数字游戏”?
为了证实郑码输入法不该享有专利权,微软提出了几个理由:郑码输入法的专利权利要求不明确、不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
微软诉称,郑码输入法的专利权利要求不明确,该要求说输入法限定4个步骤,但没有明确4个步骤之间的关系,使用不同的步骤会产生不同的输入方式。
国家专利复审委代理人认为,微软是在玩数字排列游戏,所列出的组合只在数字上有意义,实际运用中根本不可能存在。
“简单的汉字,使用两三个字根完全可以打出,我想没有哪个傻瓜非要对简单的汉字使用四个步骤。”郑珑说。
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
微软律师表示,郑码输入法不具有新颖性,因为专利中的主要的技术“位码”与当时公众所知晓的“识别码”是一回事。
但专利复审委员会代理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郑码输入法是将识别码置换为位码。位码与识别码在字根上有根本性的区别。
在创造性方面,微软方称,郑码的编码方法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在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者有限的实验,就可以得到郑码编码。
专利复审委员会反对这种说法,代理人表示,郑码是根据对汉字历史的科学分析所创造,并不是根据现有技术简单推理出来的。
郑珑说,郑码输入法的创造很不容易,她父亲在上世纪30年代就开始研究,直至上世纪80年代他们父女才共同创造出来,并且经过了许多国家的测评。
此案未当庭宣判。 |
■ 新闻背景
郑码输入法诉微软侵权
本报讯(记者王殿学)记者从一中院获悉,“郑码”起诉微软侵权一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1995年,微软与中国相关部门签署协议,微软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使用郑码输入法。郑珑称,她后来发现,微软在Windows98至WindowsXP系统中,均使用了郑码输入法,超出了授权范围。
今年1月,郑码输入法版权所有方背景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美国微软,要求法院确认微软在Windows95之外使用郑码输入法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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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易诉微软知识产权案已进行1年多,如果从2006年12月1日发律师函算起,已有两年零8个月。美国微软和微软中国方主要负责此案应诉的是,美国微软大中华区副总裁和全球副总法律顾问刘凤鸣先生。从网上找到有关他的一篇采访文章,现将摘要介绍如下。 |
刘凤鸣先生是1977年恢复高考后,第一批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现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1981年毕业后远赴美国进修,完成了法学博士(JD)学业。后经历曲折,考得律师资格,后又攻读法学硕士学位(LLM)、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方面的PHD学位,他还读过哲学博士(PHD)。刘凤鸣先生在1996年从一家航运公司到美国微软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2004年回国,留北京任微软(中国)副总裁,负责法律知识产权和社团关系、政府关系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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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师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调查申请
建议罚款10亿美元 商务部作出回应称已由外资司处理
2008年8月17日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万静
8月15日下午,已经对国内几乎所有垄断行业都“出过手”的公益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商务部的挂号信函。信函告知: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建议等已经转由外资司处理了。
就在《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的前一天,董正伟向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建议对微软开展反垄断调查,罚款10亿美元等。
商务部是三部委中第一个作出积极反应的机构。
70%的绝对市场支配地位
最新数据表明: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2.53亿,中国每年以超过20%的计算机销量高速增长。然而在计算机应用领域,70%的个人电脑用户和单位用户,正在使用微软的计算机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系统。微软软件产品在中国市场占据着70%的绝对市场支配地位。
微软中国市场最新的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Office 2007的最低售价899元,Windows Vista家庭基础版售价499元。按此计算,在中国,2007年一年,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至少有414亿元左右的市场份额。如果考虑微软的其他产品,该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收益将更大。
微软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市场垄断地位确凿无疑。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微软就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遭到反垄断诉讼。如1997年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而目前欧盟委员会不断调查微软公司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并开出数亿欧元的罚单。但微软目前仍屹立不倒,其市场地位并没有因“反垄断”而受到削弱。
对国内软件产业危害更大的,则是微软借助于市场垄断和技术垄断,通过不开放兼容接口以及捆绑销售等做法,遏制本土企业的生存空间,进而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和暴利。
金山WPS(一种文字处理软件)当年戏剧性地凋谢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一度风靡中国市场的金山WPS应微软要求开放了接口,但没想到,微软却没有向金山开放相应接口。在微软操作系统的捆绑下,WPS用户纷纷转向Office怀抱———等到多年后WPS可以兼容Office时,微软一家独大的格局已难改写。
著名IT评论家方兴东认为,《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是打击那些滥用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在这以前,方兴东一直是国内号召反对微软霸权的旗手。
7月5日,北京夏日一个炎热的午后,在中关村某处僻静的会馆中,来自江苏的永中科技总经理曹参,向到场的20多位业内人士提出了一个观点:呼吁政府将微软列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
这一观点很快引起在场人士的赞同。当天下午由博客网举办的小型研讨会,很快就演变成为一场针对微软的“批斗会”。这种热闹场景,连博客网的创办人方兴东也感到意外。
强大的法务和公关力量
面临如此“万众一心”的声讨压力,微软的反应相当理性,声称自己已经做好了应对反垄断诉讼的准备。微软还表态,支持中国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作出的努力,微软将继续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相关业内人士认为,微软反垄断经验丰富,法务和公关力量强大,而中国方面准备不足,估计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实质效果,因为反垄断诉讼都是动辄几年。
针对微软的“极度自信”和丰富的应战经验,知名反垄断公益维权律师董正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微软诸多违法情节。
董正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董正伟认为,依据《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微软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市场垄断地位毋庸置疑。微软产品在中国的销售价是最高的,这就是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获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由于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在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国产的Linux操作系统、WPS办公软件系统和永中办公软件,以及其他国外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难以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消费者只能高价从市场购买微软的软件产品,或者不得不使用盗版软件。微软软件产品在中国市场垄断经营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还造成了一些人违法使用盗版软件,破坏了法律尊严和市场的经济秩序。
据董正伟介绍,中国每年销售电脑3000万台,现有2亿网民。信息技术的不断应用和发展,计算机已成为工作、生活的必备工具和大众消费品,但视窗软件和办公软件却被微软所垄断,这是其他任何大众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所不具备的。
微软在中国销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是世界最高的。价格垄断的最终结果是微软获取了巨额垄断暴利,妨碍其他软件企业的公平竞争与发展。
罚款10亿美元的推算
众所周知,刚进入中国市场时,微软公司利用“欲擒故纵”的战略,通过纵容盗版行为来达到免费广告推销的目的。但在完成垄断后,微软便开始大张旗鼓反盗版。十余年来,微软无数次将涉嫌盗版的企业用户诉上法庭,索赔金额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而收到微软诉讼威胁律师函的企业更是不计其数。
保护知识产权无可厚非。那么,在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该如何平衡呢?有关专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成为著作权人、专利和商标权人实施技术垄断妨碍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借口。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对待本国境内的其他成员国企业。同样各成员国企业应当遵守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张楚教授认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有助于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成员国企业在所在国利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和技术进步,所在国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施制裁。微软在中国经营行为涉嫌垄断经营,应当依法接受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处罚。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提出,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实施价格垄断获取暴利,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据《反垄断法》对其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此,董正伟律师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对微软进行10亿美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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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VS微软:两强的战斗
2008年8月17日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孟群舒
2007年9月17日注定是微软难以忘怀的一天。这一天,欧盟初审法院13名法官身穿黑袍走进法庭。62岁的丹麦主审法官波维斯特道夫宣读了判决书,裁定微软垄断行为成立。微软拿到了欧盟初审法院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微软与欧盟长达9年的较量,终于告一段落。如果对这场较量稍作回顾,就会发现,在激烈的观点碰撞中,反垄断的认定如此微妙。
这场反垄断官司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捆绑销售问题。
自从微软诞生以来,凭借Windows操作系统,微软占领了从个人电脑到服务器的广阔市场,微软帝国所向披靡。欧盟委员会认为,微软滥用了自己的垄断地位,于是在2001年8月声称:微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了“媒体播放器”,对其他公司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人们记忆犹新的是:在互联网兴起之初,网景公司最早开发出互联网浏览器Netscape,并迅速占据绝对市场份额。谁料,微软只是简单地把自己开发的浏览器与Windows系统捆绑,就将网景公司打得满地找牙。而这次欧盟委员会指责的,是微软在媒体播放器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者Real公司曾开发出大受欢迎的播放软件,也得到了诸多评测机构的认可。欧盟委员会的律师托马斯·温耶指出:正是微软故伎重施,通过捆绑“媒体播放器”,让Real公司的业务“几乎被摧毁”。
欧盟的指控似乎铁证如山,但微软的辩驳同样掷地有声:随着电脑技术的进步,多媒体应用的数量成倍增长。今天的用户随时随地都要用到图片、声音、视频功能,欧盟要求提供不带媒体播放器的操作系统,无异于让汽车厂商销售不带车灯和雨刮的轿车!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找茬儿,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为微软辩护的经济学家和律师提出了第二大抗辩理由,在微软操作系统捆绑媒体播放器的行为中,找不到典型的受害者。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对消费者而言,不需要付出额外代价就能得到播放器软件;对竞争者而言,他们依然可以开发并销售运行在Windows系统上的播放软件。既然找不到受害者,怎么能判定违法?
在欧盟与微软的较量中,另一个焦点就是开放技术信息问题。
这还得从这场官司的起点说起。1998年12月,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率先向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公司,称微软有意隐藏技术资料,使得太阳公司的服务器无法与运行微软操作系统的电脑有效对接。欧盟委员会经过调查,要求微软向竞争对手公布“完整而准确”的通信协议。
受到这样的裁决,微软公司的反击同样有力。他们亮出了尚方宝剑———知识产权。微软表示,通信协议是开发者经过艰苦的努力和创造形成的无形资产,这完全是商业秘密,受到全世界版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既然是一种排他性的保护,竞争者当然不能分享。要求公布技术文档,完全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判决。
纵然抗辩如此有力,欧盟还是作出判决:要求微软为研发服务器操作系统的对手提供有关通信协议,以及销售没捆绑Me-diaPlayer的Windows系统,并处以巨额罚金。经过了9年的漫长跋涉,微软拿到的,依旧是失望。
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如同烫手的山芋,让软件帝国的皇帝不知所措。在2004年,微软就拿到了类似裁决,最难以接受的就是向竞争者公布技术信息。可当它稍一迟疑,就拿到了2.8亿欧元的追加罚单,并在几个月后被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
人们不能理解的是,同样的被告,在美国却得到了不同的结局。早在1998年10月,美国就立案调查微软垄断。两年后,微软被判垄断成立,面临被分拆的命运: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操作系统外的其他内容。直到2000年8月才出现转机,美国联邦法庭更换了法官,让这道反垄断的方程算到最后,奇迹般得到了喜剧性结局,微软躲过一劫。
同样的行为,为何有不同的命运?说到底,就看法官怎么算这笔账。在微软的官司里,美国与欧盟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断。比如,欧盟认为微软应该公布技术文档,但美国法官却认为,微软与太阳微电子公司正处于激烈竞争中,如果公布技术文档,可能损害而不是促进竞争,也会威胁消费者以及行业内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所以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请求。
微软是否被分拆,同样是一笔账。微软的辩护团队算清了几种结局:如果将微软纵向一分为二,专营操作系统的公司仍将占市场的85%以上,而专营Office办公软件的公司也占90%以上的市场,两个企业依然在各自领域占垄断地位,一旦两个公司都提价,就会危害消费者利益;而如果水平分解微软公司,那么众多公司都可以销售Windows软件,他们可能竞相压价,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最后,分解微软公司的目的是促进竞争和技术创新,但分拆之后,其他企业未必能开发出与微软竞争的软件。
在反垄断领域,欧盟对微软的这一判例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高科技行业即将掀起反垄断浪潮。相比之下,4.97亿欧元的天文数字已经不足挂齿。
可以肯定的是,随着行业巨头的崛起、市场份额的集中,反垄断问题将越来越普遍。反垄断的认定是一道微妙的算术题,它充满变数,需要多年的时间才能解开,而且结果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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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
2008年1月31日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新闻背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1月29日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高调宣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将全面展开。一个符合国情、实际可行,科学合理、充满创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在年内推出。
法制网记者 李立
1个纲要加20个专题即“1+20”模式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全面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项公共政策。战略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五个方面,它将基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交易三大平台的建设,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深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做大做强。
30年改革开放我国发展令世界瞩目,但是一些问题、弊端的存在,明显在拖后我们继续前行的步伐:比如,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国际贸易发展不平衡,我国大多企业位于全球产业链低端,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许多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新兴高科技产业由于国外的知识产权封堵而面临困境,受制于人……
有鉴于此,至少从5方面来讲,我国迫切需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是应对经济全球化、世界新科技革命浪潮的需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与国竞争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发达国家利用拥有先进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优势,制定各种技术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维持技术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我们必须以更高的站位,运用世界眼光,科学、系统地规划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方向、策略和道路,才有可能将面临的挑战转化为发展的机遇。
二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根本机制。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生产力特征,知识产权拥有量是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重要指标。
三是统筹谋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优化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的需要。现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分散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直接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近10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管理部门有20几个,各种知识产权管理资源缺少相互配合,各地知识产权发展也极不平衡。因此无论从部门还是区域看,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必须依靠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得以解决。
四是加速科技进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要加快科技进步,必须大力实施专利制度,以及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制度。
五是推动科技资源、优势传统资源转化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我国的发明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国外发明专利拥有量与我国科技资源不相称。即我国科技资源是较为丰富的,例如2006年,我国研发投入位居世界第五,研发投入人数居世界第二,但是我们向外申请国家专利只有3900余件,仅占全球总量的2.6%,居世界排名第八位,真正能够获得授权的就更少了。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我国占据优势的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等资源难以转化为市场竞争力。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发挥作用。
2008年将是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之年。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各项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搞出特色,揭开知识产权事业新的历史篇章。
[相关链接]
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上,知识产权起着制度保证、制度支撑作用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
作者 吴汉东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虽然只有一句话,但内涵丰富,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以此为标志,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就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而言,中国进入了一个战略主动期。十七大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表明,中国已经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功用和地位。基于当今国际科技、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经验,中国将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此作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抉择;第二,从知识产权制度运作来讲,中国进入了一个关键发展期。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完全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履行了入世承诺,得到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认可。但是,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家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其推动发展,鼓励创新的制度功能,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不仅取决于立法的完善,更决定于制度运作的成功与否。有鉴于此,我认为当前我国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
在国际层面,中国应该注意把握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基本动态,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且针对《知识产权协定》执行中的诸多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把发展更公平、更公正、更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自己的基本立场。具言之:一是信守国际承诺,推动制度改革。对于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我们必须信守承诺,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确保国内立法达到国际公约所确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要求。同时,在未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过程中,我国也应注意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二是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本国利益,自《知识产权协定》生效以来,国际社会充斥的是如何实施该协定,如何促使知识产权一体化、高水平保护的声音。我们要全面解读和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协定》条款,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国内层面,紧密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全局性、长期性和国策性的发展战略,它体现的是国家以制度配置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自主创新的推动和引导,因此需要集中政府、企业、行业、社会等主体的力量,形成合力,并使之形成一个协调、配合的战略体系。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引下,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相互配合,在有关政策出台时增加知识产权条款。
十七大报告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国为什么要走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我认为,这是由于有两条路是我们不能走也走不了的。第一是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我们不能靠牺牲环境、耗费资源、提供廉价劳动力来参加国际的分工与协作,这不利于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资源有限、人口众多,这样的国情决定中国不可能走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第二是技术依赖性的发展道路。西方发达国家不管是出于维护其技术优势的利益考量,还是出自意识形态的政治偏见,都不可能将核心、关键技术转让给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上,知识产权起着制度保证、制度支撑作用:第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自主创新的制度保障。在发达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是财产权制度变革与创新的结果,是西方发达国家300多年来不断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繁荣文化和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更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有效利用知识产权这种先进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抉择。在我国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制度,是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战略支撑。
第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重点。国家竞争力是反映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大环境下,与各国相比较,其创造增加值和国民财富持续增长的能力,包括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和环境竞争力。其中,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在知识经济时代,衡量一个国家的科技实力与经济实力,往往就是看它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从这个意义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技术升级和企业改造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在此关头,引导我国企业学会制定并实施其“专利战略”、“品牌战略”,利用其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逐步减少“血拼价格”这种低水平竞争策略,完成从“中国仿造”到“中国制造”再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明确界定产权,规范产权市场,加强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产物,同时也是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则。无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中国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万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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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力普:中国不怕美国就知识产权争端向WTO起诉
2007年10月18日 20:13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十月十八日,十七大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北京梅地亚中心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共十六大以来,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最快、进步最大的时期。 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中新社北京十月十八日电 (记者 周兆军)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今天下午表示,中国不愿看到美国将中美的知识产权争端诉诸WTO。“但是,如果美国向WTO起诉,我们也不怕。”
田力普是在十七大新闻中心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知识产权归根结底是一种私权,企业与企业之间出现纠纷,大家坐下来谈,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不应该把知识产权问题政治化,单纯地施压起不了作用。应该用对话代替对抗,用合作代替指责。
他表示,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希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更加合理,更加公平,特别是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关切。比如公共健康、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的知识产权,商业利益应该让位于人类的共同利益。
田力普强调,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是不分内外的,国外跨国公司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极大受益者。“比如很多美国公司在华的知识产权官司,他们都是赢了的。”
他指出,事实上,很多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受到国外企业的侵犯,中国的一些驰名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中国企业也要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国外跨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工具非常娴熟,中国企业应该多向他们学习,了解和运用这一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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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仪回应美知识产权争端:将“奉陪到底”
文章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04月25日 06:46 http://www.china-cbn.com |
她鼓励中国企业要敢于打官司
陈达
针对美国近日把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昨日表示,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将按照WTO相关规则积极应诉,“奉陪到底”。
吴仪是在“200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4月9日,美国贸易谈判办公室(USTR)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吴仪昨日对此评论道,美国完全无视中国取得的巨大进步,这个行动不仅与两国领导人倡导的通过对话解决分歧的共识相违背,而且一个成员对另外一个成员同时提起两个诉讼案,这在WTO里面还是第一次,这势必对中美商贸联委会框架下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带来严重影响。
“我认为政府间应当建立这样的理念:对话比对抗好,合作比施压好。”吴仪说。吴仪同时还担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
最近几年,中国在法律建设、市场整治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去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441件;专利、海关、工商等部门受理和查处知识产权案件17243起,涉案金额近10亿元人民币。
今年中国将制定、修订14个涉及商标、版权、专利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7个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同时将在年内正式公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吴仪表示,下个月将召开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电视电话会议,专门部署《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07年中国将确保央企集团总部及所属大型国企全部使用正版软件。
WTO秘书处知识产权司司长艾德里安·沃顿(Adrian Otten)昨天在论坛上也向外界表示,中国在建立并利用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显示,在2005年的476000项专利申请中,80%的申请都来自国内申请人,其中在发明专利当中,国内申请人比例也超过了50%,而世界上只有很少的国家能够达到这样的水平。”他说。
WTO最近的一份报告显示,从1998年到2004年间,中国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出口增长了2倍,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增长了5倍,占到出口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
吴仪昨天同时表示,希望中国的企业注重研发和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目前来说,行政保护手段比较快捷,但从发展趋势看,可以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吴仪说,“我奉劝企业界的朋友们,绝对不要抱着‘饿死不讨饭,冤死不打官司’的陈腐观念,要敢于去打官司,只要你有决心、你有能力,证据确凿,就能够打赢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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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会议原则同意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研究起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会议指出,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一个焦点,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制订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一项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要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劳动,激发全民族的创新精神,让一切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新才华充分施展,让一切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将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智力资源,将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化为对国际智力资源的巨大引力,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会议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实行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一要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理协调的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二要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三要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各种创新和发明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四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五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界限,有效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六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遵守国际规则,促进人类文明成果的合理共享。七要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知识、鼓励创新、诚信守法的舆论氛围。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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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使用中文字库缘何陷入知识产权泥潭?
转载自:新浪网 2008年02月17日 18:09
http://news.sina.com.cn/c/2008-04-09/180215322934.shtml |
微软郑码诉讼和暴雪方正字库诉讼本质上均为并不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对知识产权向来较为尊重的跨国公司在华接连作为被告卷入此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作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美国微软公司近期在中国深陷知识产权泥潭。
2008年1月15日,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公司(下称中易)起诉美国微软公司违法使用郑码输入法、侵犯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此前,微软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即开庭时只允许原被告双方法人代表和代理人参加,其他人一律不得旁听。
美国一惯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旗手自居,1月9日,率团访华的美国助理商务部长戴维·薄希金在北京还曾批评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进展缓慢。不料话音未落,微软便面临诉讼。历史记录表明,这是美国高科技公司短短几个月内在中国遭遇的第二起知识产权诉讼。2007年8月,方正也指控暴雪对方正拥有专利权的字体侵权,并索赔1亿元人民币。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随之表示,只要合法合理,支持拥有郑码专利的中易公司依法争取应有权益。
这一案件的关键证据是中易与微软十年前签署的一份协议,由于双方均对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保密,更是使得本案谜团重重,真相加倍耐人揣测。
“中易公司坚持认为微软对中易字库和郑码输入法系统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已构成侵权。目前,中易注意到微软发表的声明,由于法院已批准微软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中易公司不便公开案件审理情况,也不便作出进一步解释,但对微软的诉求仍很坚定。”中易公司发言人表示。
中易:免费让微软用了十年
郑码输入法是由我国文字界泰斗、《英华大词典》主编郑易里及其女儿郑珑共同发明的,于1989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并陆续获得美国等国家专利。该输入法编码科学、通用、易学、快速,可以给一切汉字编码,符合我国文字规范及有关标准,也是由主管部门推荐给国内外用户使用的形码输入法。
“应当指出郑码不但是郑易里教授对汉字研究了半个世纪的成果,而且,后期由女儿郑珑接过父亲的研究成果,又在我国中文信息界各方面的专家的支持下,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进行了大量工程化、规范化的创新提高,郑码实际上已成为我国中文信息界专家集体的结晶!”中易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1994年,刚刚打入中国市场的微软数次派人到中国考察,试图找出一款汉字输入法加入Windows操作系统,以便更好地适用于中国用户。当时,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受原国家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技监局委托,组织专家对全国各企业开发制作的字库和汉字输入法进行规范化测试。
一年后的9月20日(1995年),中国电子工业部和微软签署《Windows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微软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优先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这成了如今微软被诉的导火索。
随后十多年间,郑码输入法随着Windows操作系统走进电脑用户,绝大多数电脑用户都接触到了这种输入法。
但是,中易公司表示,在1998年微软为Windows95操作系统使用郑码付费后,已经有长达十年时间没有向该公司支付使用费。
从1998年起,微软在其先后开发的Windows98/2000直至XP等中英文操作系统中,大量预装了中易享有知识产权的郑码中文输入法和中易字库作品及其产品,但没有对商业使用中易享有专利权及著作权的产品———郑码输入法和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权、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中易字库进行签约和支付使用许可费用。
2007年4月,中易公司曾将微软告上法庭。4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间因为证据提交不足,一直未能开庭,直到今年1月15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
微软的反击
关于此案微软方第一个反应是诉郑码专利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早在去年5月28日,微软委托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名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郑码专利无效。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专利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始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是指和申请专利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微软方面认为,1989年获得专利权的郑码输入法,在1983年的一次会议上已经发表了相关论文,也就是说郑码实际上以前就已经公开了,因此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遂提出了“专利无效”申请。
2007年12月20日,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依对郑码专利的8项权利要求,主持了双方的申诉和答辩。
双方辩论了近3个小时,口头交锋异常激烈。截至目前,此次专利“口头审理”并未下达书面结果。
除了提请专利复查之外,在被中易送上法庭之后,微软也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称,曾与中易签有书面协议授权微软在其所有产品中使用中易字体和输入法编辑器。
微软指出,与中易的协议是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签署的。微软已经根据相关许可协议,充分履行义务,包括按照许可协议向中易支付许可费。
集中梳理此案前因后果可以发现,真正的关节点在于:微软公司获得的郑码授权是在其“所有产品”中还是仅仅包括Windows3.2和Windows95两个操作系统。
一场漫长的官司
按照以上情形分析,此案的解决方法似乎十分简单。
“只要查一下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就可以了,更何况还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见证。”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指出。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其中对Windows后续版本的授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是否侵权的问题或许就不难判定。
但目前微软中易双方并未公布十年前签署的那份授权协议具体准则。游云庭认为微软获得中易授权的可能性很小。
游云庭表示,中易公司起诉后,微软公司并没有第一时间澄清其已经获得了郑码的知识产权授权,而是就郑码的输入法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微软的全部产品均取得了郑码的知识产权授权,其并没有必要提出此项专利撤销申请。理由很简单,如果微软有中易公司的授权其在全部产品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字库的授权文件,其只需要将当时的授权合同提交法院即可驳回中易公司的诉讼,撤销专利申请是舍近求远。
那么有没有可能从利益驱动的角度解释微软的行为呢?因为,如果微软提起的郑码专利无效的申请成功,那么他们就可以向中易公司索回以前支付的专利授权费用。但游云庭认为这样的可能性仍然不大。
“从知识产权构成上看,郑码输入法是一部综合的知识产权作品,其既包括中文输入法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也包括字库的软件和字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字词编码表和字形数据的汇编著作权。微软用了这么多年郑码输入法,即使不为了专利付费,那么软件、美术作品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授权费用也总是要付的,其拿回授权费用的可能性其实很小。”
“另外,启动专利无效程序的另一个法律后果就是会大大延长诉讼时间,就微软此次提出的专利撤销申请而言,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并不是终审决定,其后还有北京市高院的两道行政诉讼程序,走完上述程序需要耗时数年。对于微软这样的大公司而言,卷入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其的商业信誉多少都会有所影响,因此其一般会避免卷入此类纠纷,即使卷入,也会尽快澄清事实了结诉讼,主动延长诉讼时间的情况并不多见。”游云庭表示。
种种迹象显示,这注定将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中易诉微软案目前并未确定下次开庭时间。但有相关法律人士表示,类似案件的一般经验是最快可以两个月内有结果,但也有数年不见结果,甚至是遥遥无期的例子。(王婧 杜晓)
从微软郑码诉讼看跨国公司的本土知识产权风险
继北大方正就《魔兽世界》游戏软件中的未经授权字库起诉美国游戏巨头暴雪公司知识产权侵权后,最近又有中国企业中易公司向美国另一软件巨头微软公司发起了知识产权诉讼,本次的诉因是中易认为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使用中易的郑码输入法和字库时超越了专利和版权的授权范围。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工作者,笔者对于微软和暴雪这样的跨国公司作为侵权案件的被告方卷入知识产权诉讼还是比较意外的,因为这两起诉讼涉及的侵权事实都并不复杂,暴雪被指未经授权使用了北大方正的字库,而微软则被指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了中易公司的郑码相关知识产权。无论这两起侵权案件中的哪一件被判侵权事实成立,无疑都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低级错误”。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要取得授权是最基本的常识,作为业界巨擎的微软和暴雪这样级别的企业,每年都花费巨资投入研发并大量购买第三方知识产权,很难想象他们在这样的问题上也会犯错。
在北大方正诉暴雪的案件曝光以后,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这可能只是一起孤立事件,可能是暴雪的工作略有疏失才导致此事件,但在微软公司也作为被告卷入类似的诉讼后,笔者又重审了两起案件,对于像微软和暴雪这样级别的跨国公司而言,偶尔疏忽是有可能的,但两家公司都作为被告卷入了并不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显然就有值得思考之处了。
为什么微软和暴雪的产品都在中国卷入了性质类似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且都是作为被告?是他们不愿意购买第三方知识产权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两家公司的产品利润很高,不会为省一点授权费用将自己卷入诉讼。既然并非故意不付授权费用,那问题就应该出在管理环节。但作为业界领先的企业,微软和暴雪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应该都不低,微软公司视窗操作系统和暴雪公司的《魔兽世界》游戏中都有很多第三方知识产权产品,这方面的经验应该相当丰富。
笔者认为,从两家公司都是因为和汉字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被诉看,他们对于中国文化,尤其是汉字文化缺乏深入了解可能是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记得暴雪被方正起诉后,笔者在网上看了一些西方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很多媒体都使用了类似“《魔兽世界》居然因为‘字库’侵权被中国公司起诉”的醒目标题,言下之意很明显,字库这么小的东西算什么知识产权?就凭这个起诉娱乐巨头维旺迪环球旗下的暴雪公司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
西方媒体的这种以己度人看问题的方法反映了其对于中国汉字文化尚缺乏深入了解。输入法和字库,这两个产品都与中国的汉字有关,作为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是一种文化与其他文化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尤其对于汉字而言,其承载了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内涵丰富,博大精深,这显然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
在使用包括英语在内的拉丁字符的国家,输入法和字体都比较简单,以英语为例,其仅有26个字母,就算上各种符号、标点,最多也就上百个字型而已。但中文显然要复杂得多,汉字的数量成千上万,字型结构更是千变万化,因此,汉字输入法的设计毫无疑问要远远复杂于英文。除了同样存在字符数量、字型结构外,汉字的字体字库还涉及源远流长的中华书法文化。因此,无论是中文输入法还是字体字库,其设计周期、设计难度都远大于使用拉丁字符的西文。
就研发实力而言,微软和暴雪公司显然是同类企业中的佼佼者,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和暴雪的《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软件均在全球范围内遥遥领先。但在中国的市场上,中国文化的独特性使跨国公司在产品本土化时不可避免地要遭遇语言文字问题,而这正是本土企业具有文化优势的地方。方正字库和郑码输入法都是本土文化与计算机结合的代表,方正的背后是中国顶尖的学府北京大学,而郑码输入法的发明人郑易理先生还是著名的《英华大辞典》的主编,可谓学贯中西。如果跨国公司对中国文化缺乏深入的了解,便有可能在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处理上产生疏漏,从而导致与本土企业发生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虽然跨国公司想要深入了解汉字文化,可能仍要费一些工夫。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对于本土文化也在不断地加深理解,笔者预计,当他们真正重视本土文化时,此类争议的发生几率就将有所减少,并且以其实力,很可能在拓展本土文化方面取得一些成就。不久前,笔者就看到了微软公司研发的自动对对联软件,以现代的计算机技术为中国古老的对联文化求解,从中可见微软在研究本土文化方面取得的一些进展。笔者认为,随着中西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仍将与本土企业的产生知识产权争议,但类似正泰和施耐德间的现代知识产权争议会增加,而涉及本土文化的诉讼在数量上可能会有所减少。 (本文作者系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游云庭)
责编:冯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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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欠郑码十年债 微软在中国惹侵权官司
转载自:电脑报·新闻评论周刊 第4期 2008年1月28日
作者:黄旭 朱文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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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电脑输入法郑码的拥有者中易公司和软件巨头微软打起了官司。中易告微软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郑码,微软则认为郑码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判专利无效。坐在这桩知识产权案的口审现场,长时间的辩论,让人难忍枯燥、冗长。事实上,每一个知识产权案的背后,都有着不轻松的故事,甚至难堪。
最近外电报道说微软认为中国企业对其软件的盗版使用状况已经改善了许多,但还是让人难免尴尬。因为背后的潜台词是,这种盗版状况曾经而且现在还在继续。不管如何解释,似乎总让人脸上发烧。
另外一种状况则带来心痛和无奈:被许可使用对方的专利,付出的代价惊人。DVD可能是最为人所熟知和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中国DVD厂商每生产一台DVD,就需要向国外的专利拥有者企业缴纳10美元,就算一台DVD只卖11美元,对不起,你还是得给我10美元。所以难怪当武汉光谷的红光高清播放机NVD研制出来之后,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技术专家都欣喜若狂,因为和国际上有名的蓝光高清播放技术比,NVD毫不逊色,而且牢牢掌握着自己的自主产权。
还有的故事不乏喜剧色彩。最近武汉一位市民的行为成了网上热点,也让某国际奢侈品牌如鲠在喉。因为这个市民注册了该品牌的中文名字,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也被依法授权。而该市民的要求据说只是为了拿到这个品牌在当地的独家代理权,这恐怕会让这家品牌商哭笑不得。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也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在知识产权面前,人人平等,你有申报知识产权的自由,也有尊重别人知识产权的义务。手工年代的“传子不传女”,其实是保护自家的手艺、绝活的一种形式。而在新技术蓬勃发展的现代,知识产权的形式已经千变万化。它一边激励着更一步创新,一边又靠这种创新赢取着大量的利润。世界越融合,知识产权的纷争就越复杂。后来者再吃亏,游戏规则再有漏洞,仍然还要生存在这个规则下。一些关键技术一旦申请专利,它可以垄断开发路线,使后来者无法绕开。
“这是谁的?”,这句话已经改变原有的内涵,因为知识产权正全面地渗透进我们的生活。小到喝的饮料、玩的电脑游戏、用的输入法,大到一颗卫星、一架飞机、一列高速列车,拥有知识产权才算真正拥有。
要么下功夫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要么掏钱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就这么简单。
(人民日报 余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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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商报报道,当美国不停指责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同时,它旗下最大的计算机公司微软原来一直违法占用中国的郑码输入法,最近被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定于明天(15日)首次开庭审理。这是首次有中国民族企业状告微软侵权。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表示,只要合法合理,支持拥有郑码专利的中易公司依法争取应有权益。
开庭首日进展或不大
郑码输入法是由主编郑易里及其女儿郑珑共同发明的,1989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后,1995年在原国家电子部的牵线下,微软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优先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双方并签下协议。但微软在其后开发的Windows98/Win-dows2000以及WindowsXP中仍继续预装郑码,才引发今次的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受理了此案。期间因为证据提交不足,一直迟迟未能开庭,直到今年1月8日,法院才通知1月15日开庭。但由于作为企业的中易当年只是签了附属文件,主要合作协议是由当时的国家电子部及技术监察中心和微软签下的,情况比较复杂,估计首日开庭可能不会太大进展。
原告诉微软“六宗罪”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从1998年起,微软在其先后开发的Windows98/2000及XP等中英文作业系统中,预装了中易享有知识产权的“郑码”中文输入法和中易字库,但没有就商业使用进行签约和支付使用许可费用。中易认为,微软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告微软六罪:侵犯“郑码”专利权和计算器软件著作权、郑码近5万条字词编码表的汇編著作权、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权和计算器软件著作权及总计4万多个字形数据的汇編著作权。
与此同时,微软在去年5月28日委托律师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名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郑码“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宣告“郑码”专利无效。同时还向法院要求中止诉讼程序。
经过书面陈述后,微软请求专利复审的“口头审理”原定去年10月17日进行,后来延期至12月20日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九口审厅。整个过程历时3个多小时,当庭并没有作出决定。据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过往的经验是最快可以两个月内有结果,但也有数年不见结果,甚至乎遥遥无期的例子。
商务部挺企业依法维权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被问及有关看法时坦言,并不知情,还未得悉有此诉讼,但他不担心会影响中美关系,并强调,这是企业的纯粹商业,最重要是依法依规,如果中国的企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管对方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商务部都会支持企业依法争取自己的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指出,只证明中易和微软的合同是合法的,其权利就应得到保护,微软在其它版本的系统安装郑码,就应该得到中易的允许和支付相关费用。他指出,以前中国企业少,申请专利机会较小,同时法律知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因此才会出现外国投诉中国侵权多一些的情况。他赞成中国政府不干扰个别案件的做法,只有当涉及法律及违反了WTO的规定时,才和其它政府作出协调,“我们的法律不应只偏帮中国或大公司,有些案件影响面较广,惊动到国家元首关注很正常,但也不能干预司法。”
发改委:政府不会多加评语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也表示未有听闻有关案件,但他强调,如果事实相符,这也是很正常的市场运行下的商业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作出解决,并不会因为微软牵涉其中而作情绪化关注。他强调中美政府的处理程序不同,美国商务部更多的是代表商家的利益,中国政府不多加评语,让法律去解决问题也是合适的做法。
相关部委的官员则指出,中美政府处事方式本不同,中国的含蓄一向不同于美方的咄咄逼人,在“郑码”事件,中国不适合正面向美方提出投诉,提升到国家层面上,这也不符合程序。“中国政府也希望中国企业才以拿回其应得的利益,可以透过法律程序解决,那最合适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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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微软公司提起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申请的原因,作者认为,微软原本只需要将中易公司的授权其使用郑码输入法的授权文件提交法院即可驳回其诉讼,其并没有必要申请撤销中易公司的郑码输入法专利。首先,郑码输入法的知识产权中不仅有专利权,还包括多项著作权,微软仅撤销专利无法达到索回以前向中易公司支付的知识产权授权费用的目的;其次,启动专利无效程序会大大延长诉讼时间,这对微软的商业信誉保护不利。作者推断,微软的郑码输入法知识产权授权文件中可能存在法律瑕疵,所以,冀希望于使中易公司的输入法专利无效达到减小甚至免除其侵权赔偿。
正文:先说两句题外话,对于郑码的发明人郑易理老师,笔者虽然从未谋面,却是久仰大名,早在几年前翻译《英国法释义》一书时,笔者就经常查阅郑老师主编的《英华大辞典》,如今才知道,郑老师还是郑码中文输入法的发明人,真是博学多才,令笔者自叹弗如。
言归正传,即北大方正就《魔兽世界》网络游戏字库侵权起诉美国暴雪公司后,最近,中美之间又发生了一起知识产权争议,郑码输入法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北京中易公司把软件巨头微软公司告上了法庭。和方正魔兽字库案的性质有点类似,微软此次被告也是因为北京中易认为其使用郑码输入法未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双方声明摘要如下:
获得郑码输入法知识产权所有者中易公司认为,微软侵犯了其对郑码输入法和字库享有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1、中易公司曾授权微软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2、但微软自1998年至今,在Windows98、Windows2000 和WindowsXP等新产品中预装的郑码及中易字库却未或授权亦未付费。
在中易公司起诉后,微软发表了如下声明,表示其并未侵权:
1、中易与微软签有书面协议授权微软在其所有产品中使用中易字体和输入法编辑器。 2、微软和中易的协议是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签署的。 3、微软已经根据相关许可协议,充分履行义务,包括按照许可协议向中易支付许可费。
从上述声明看,双方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就是:微软公司获得的郑码授权是在其“所有产品”中还是仅仅包括Windows3.2和Windows95两个操作系统。按照常理推断,此案应当非常简单,只要查一下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就可以了,更何况还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见证。
但是笔者注意到,中易公司起诉后,微软公司并没有第一时间澄清其已经获得了郑码的知识产权授权,而是就郑码的输入法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笔者认为如果微软的全部产品均取得了郑码的知识产权授权,其并没有必要提出此项专利撤销申请。理由很简单,首先,如果微软有中易公司的授权其在全部产品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字库的授权文件,其只需要将当时的授权合同提交法院即可驳回中易公司的诉讼,撤销专利申请是舍近求远。从利益驱动上分析,微软提起的“郑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如果此申请成功,那么他们可以向中易公司索回以前支付的专利授权费用。但我们只要分析一下郑码输入法的知识产权构成,就会发现微软可能比较难达到此目的。
从知识产权构成上看,郑码输入法是一部综合的知识产权作品,其既包括中文输入法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也包括字库的软件和字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字词编码表和字形数据的汇编著作权。在上述知识产权中,虽然郑码的输入法专利是核心知识产权,但其他几项相关著作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理论上说,商业使用郑码输入法,应当就上述全部知识产权取得中易公司的许可。微软用了这么多年郑码输入法,即使不为了专利付费,那么软件、美术作品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授权费用也总是要付的,其拿回授权费用的可能性其实很小。
其次,启动专利无效程序的另一个法律后果就是会大大延长诉讼时间,就微软此次提出的专利撤销申请而言,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并不是终审决定,其后还有北京是中高院的两道行政诉讼程序,走完上述程序需要耗时数年。对于微软这样的大公司而言,卷入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其的商业信誉多少都会有所影响,因此其一般会避免卷入此类纠纷,即使卷入,也会尽快澄清事实了结诉讼,主动延长诉讼时间的情况并不多见。对于只需要通过非常简单的诉讼步骤——公布授权文件——就可以解决的诉讼,微软这样深谙知识产权法的软件巨头为什么会走弯路?
最好,假设一下,如果微软由于种种原因,其WINGDOWS95后续的系列操作系统并没有完全取得郑码输入法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授权,那么微软提起专利无效申请的行为就容易理解了:因为微软没有取得完全授权,所以其至今没有公布授权文件,同时,微软冀希望于使中易公司的输入法专利无效减小甚至免除其侵权赔偿。当然,以上只是推断,实情如何,还有待双方提交的证据。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yytboy@hotmail.com 电话:021-6840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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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涉嫌侵权10年遭起诉
北京一公司状告微软违法使用其输入法及字库
本报记者 滕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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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应该……以法治的方式帮助美国公司对与中国伙伴发展业务关系建立起信任感。”1月9日,率团访华的美国助理商务部长戴维·薄希金在北京批评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进展缓慢时如此表示。
可是,他的访问还没有结束,美国最大的软件公司微软却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在中国被起诉。
1月15日,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公司(下称“中易”)起诉美国微软公司违法使用郑码输入法、侵犯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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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易:微软使用郑码输入法十年未付费 |
记者从原告中易公司网站上了解到,郑码输入法是由《英华大辞典》主编郑易里先生及其女儿郑珑共同发明的,1989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1992年,北京中易电子公司经郑易里先生及郑珑授权,对该专利进行使用,开发、研制、设计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宋体、黑体两套中文汉字字库,并获得了国家专利。
原告称,1995年,在原国家电子部的牵线下,微软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优先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双方签下授权协议。原告表示,微软公司从1998年至今,在开发并投放市场的Windows98、Windows2000和WindowsXP等新产品中均预装了郑码及中易字库,至今已有10年,却未就商业使用进行任何签约,也未支付任何费用。
中易认为,微软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因此起诉微软:侵犯“郑码”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郑码近5万条字词编码表的汇编著作权、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总计4万多个字形数据的汇编著作权。
因此,2007年4月,中易公司一纸诉状,将这家一直对其软件产品知识产权在中国被保护状况表示不满的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受理此案,其间,因为证据提交不足,一直未能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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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郑码输入法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
作为应对,微软在2007年5月28日委托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郑码“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宣告“郑码”专利无效。同时还向法院要求中止诉讼程序。
微软请求专利复审的“口头审理”原定去年10月17日进行,后延期至12月20日,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当天并没有作出审定结果。
记者旁听了这次历时3个多小时的“口头审理”,微软的专利代理人拿出郑易里先生1983年在一次会议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做证据,想要证明1989年获得专利授权的郑码实际上以前已经公开了,因此不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按照程序,现年68岁的专利权人郑珑需在1983年的郑码和1989年的郑码之间寻找不同,并能证明1989年的郑码比1983年的郑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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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公开审理 |
中易公司1月16日在发给中国青年报的《中易诉微软案最新情况》中透露,在1月15日的庭审中,“当中易方提供的在1995年9月20日,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和中国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代表和美国微软代表签署的《Windows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这一重要证据时,微软方有些措手不及,表示请法院给10天时间,要请美国微软核对。”
微软(中国)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作评论,“微软非常尊重知识产权,只会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
在此次开庭前约24小时,应微软公司要求,法院确定此案不公开审理。因此,当事双方均没有进一步向记者透露更多详情,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下一步进展。 |
本公司说明:
1.此报导供读者参考。
2.此报导在第一段“中易:微软使用郑码输入法十年未付费”,应当补充还有使用中易两套中文字库未付费。此段第5行,“原告称,1995年,在原国家电子部的牵线下”这个说法有误。请参见本网站发布的《计算机世界》1996年3月18日软件论坛的《Windows 95中文版输入法和字形技术的选择》一文。原国家电子部不是牵线。而是原国家电子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为对中国信息市场上的中文字库和输入法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在1994年12月和美国微软公司签了一个合作备忘录,以后在1995年9月20日又签订了《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 》。这是关于本案主要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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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企告微软侵权15日开庭
2008年01月14日 09:27 金融界网站 |
诉违法占用郑码输入法 中国民企告微软侵权明开庭 金融界网站1月14日讯 据香港商报报道,当美国不停指责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同时,它旗下最大的计算机公司微软原来一直违法占用中国的郑码输入法,最近被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定于明天首次开庭审理。这是首次有中国民族企业状告微软侵权。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表示,只要合法合理,支持拥有郑码专利的中易公司依法争取应有权益。
开庭首日进展或不大
郑码输入法是由主编郑易里及其女儿郑珑共同发明的,1989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后,1995年在原国家电子部的牵线下,微软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优先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双方并签下协议。但微软在其后开发的Windows98/Win-dows2000以及WindowsXP中仍继续预装郑码,才引发今次的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受理了此案。期间因为证据提交不足,一直迟迟未能开庭,直到今年1月8日,法院才通知1月15日开庭。但由于作为企业的中易当年只是签了附属文件,主要合作协议是由当时的国家电子部及技术监察中心和微软签下的,情况比较复杂,估计首日开庭可能不会太大进展。
原告诉微软“六宗罪”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从1998年起,微软在其先后开发的Windows98/2000及XP等中英文作业系统中,预装了中易享有知识产权的“郑码”中文输入法和中易字库,但没有就商业使用进行签约和支付使用许可费用。中易认为,微软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告微软六罪:侵犯“郑码”专利权和计算器软件著作权、郑码近5万条字词编码表的汇編著作权、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权和计算器软件著作权及总计4万多个字形数据的汇編著作权。
与此同时,微软在去年5月28日委托律师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名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郑码“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宣告“郑码”专利无效。同时还向法院要求中止诉讼程序。
经过书面陈述后,微软请求专利复审的“口头审理”原定去年10月17日进行,后来延期至12月20日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九口审厅。整个过程历时3个多小时,当庭并没有作出决定。据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过往的经验是最快可以两个月内有结果,但也有数年不见结果,甚至乎遥遥无期的例子。
商务部挺企业依法维权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被问及有关看法时坦言,并不知情,还未得悉有此诉讼,但他不担心会影响中美关系,并强调,这是企业的纯粹商业,最重要是依法依规,如果中国的企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管对方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商务部都会支持企业依法争取自己的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指出,只证明中易和微软的合同是合法的,其权利就应得到保护,微软在其它版本的系统安装郑码,就应该得到中易的允许和支付相关费用。他指出,以前中国企业少,申请专利机会较小,同时法律知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因此才会出现外国投诉中国侵权多一些的情况。他赞成中国政府不干扰个别案件的做法,只有当涉及法律及违反了WTO的规定时,才和其它政府作出协调,“我们的法律不应只偏帮中国或大公司,有些案件影响面较广,惊动到国家元首关注很正常,但也不能干预司法。”
发改委:政府不会多加评语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也表示未有听闻有关案件,但他强调,如果事实相符,这也是很正常的市场运行下的商业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作出解决,并不会因为微软牵涉其中而作情绪化关注。他强调中美政府的处理程序不同,美国商务部更多的是代表商家的利益,中国政府不多加评语,让法律去解决问题也是合适的做法。
相关部委的官员则指出,中美政府处事方式本不同,中国的含蓄一向不同于美方的咄咄逼人,在“郑码”事件,中国不适合正面向美方提出投诉,提升到国家层面上,这也不符合程序。“中国政府也希望中国企业才以拿回其应得的利益,可以透过法律程序解决,那最合适不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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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易起诉微软侵犯多项知识产权
记者 裴宏 吴艳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0月10日第6版 |
日前,由于涉嫌侵犯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易)拥有的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的相关知识产权,美国微软公司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被中易诉上法庭。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今年11月15日正式开庭。
据了解,郑码输入法是由我国文字界泰斗、《英华大词典》主编郑易里及其女儿郑珑共同发明的,于1989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并陆续获得美国等国家专利。该输入法编码科学、通用、易学、快速,可以给一切汉字编码,符合我国文字规范及有关标准,也是由主管部门推荐给国内外用户使用的形码输入法。
1992年,郑易里和郑珑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中易,中易可以使用该专利进行研制开发,有权对外签署该专利的许可转让协议并有权获取收益。
中易是我国一家有近20年历史的高新软件企业,主要从事中文及一切文字信息处理和应用平台系统系列产品的研发。该公司继承了郑易里先生的衣钵后,又以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GB13000.1-93国家标准和GBK汉字内码扩展规范为基础,设计研发了《郑码单字和词语编码表》以及中易“GB13000.1/GBK”宋体和黑体两副95True Type字库(下称中易字库)。
1995年,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原国家电子部和国家技监局委托,组织专家对全国各企业开发制作的字库和汉字输入法又进行规范化测试和评优,而后向国内外厂商推荐。最后由美国微软确定优先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从1998年起,微软在其先后开发的Windows98/2000直至XP等中英文操作系统中,大量预装了中易享有知识产权的“郑码”中文输入法和中易字库作品及其产品,但没有对商业使用中易享有专利权及著作权的产品——郑码输入法和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权、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中易字库进行签约和支付使用许可费用。
鉴于此,中易认为,微软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知识产权,并委托康达律师事务所将微软告上了法庭。中易中标认为微软共侵犯其6项权利,即“郑码”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郑码近5万条字词编码表的汇编著作权、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总计4万多个字形数据的汇编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受理了此案,并开始了法律诉讼的相关程序。
起诉书送达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在5月28日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名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郑码“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宣告“郑码”专利无效。微软(中国)还同时向法院要求中止诉讼程序。
两个月之后,微软(中国)又请柳沈律师事务所做了“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的“补充陈述书”,陈述书以1983年10月“郑码”发明人之一郑易里(已去世)在一个《中文信息处理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发表的《ZN9号汉字26键输入码方案》为依据,来证明1989年的“郑码”专利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郑码”专利发明人之一的郑珑按期交纳了理由充足的反驳对比文件。法院的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现已基本确定2007年10月15日中易和微软双方交换证据,2007年11月15日开庭审判。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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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说明:
由于侵犯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易”)拥有的《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的相关知识产权,美国微软公司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被中易诉上法庭。关于此案微软方第一个反应是诉《郑码》专利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委托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名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郑码》专利无效。
原订于2007年10月17日的“口头审理”后延期为2007年12月20日进行。
9点15分复审开始后,主持人专利局复审委员会马昊合议组长,依《郑码》专利的8项权利要求,主持双方一项项申诉和答辩。
双方辩论了3个小时,虽微软方代表,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的起诉人有备而来,提出大量例证,质疑《郑码》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中易方发明人郑珑和律师以精辟的理论、非常丰富的编码实践经验逐条进行解释和反驳。致使对方理屈词穷,无言可辩。
应当指出《郑码》不但是我国著名文字学家、享誉海内外的《英华大词典》主编郑易里教授对汉字研究了半个世纪的成果,而且,后期由女儿郑珑接过父亲的研究成果,又在我国中文信息界各方面的专家的支持下,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进行了大量工程化、规范化的创新提高,《郑码》实际上已成为我国中文信息界专家集体的结晶!《郑码》推出后,先后8次经过国家级的评测、评审、鉴定、审定等,次次成绩优异,都是“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最高评价。所以《郑码》才作为我国编码界中的典范,推荐给国内外广大用户使用。不但在国内,而且在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地区也有许多版本的《郑码》教材和用户。以《郑码》为核心,中易大型汉字信息处理系统从1994年就屡获国内外重大奖项。还由于《郑码》结合计算机信息技术,解决了中华民族两千年没解决的所有汉字快速检索的历史难题,早已奠定了我国汉字形码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此次“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书面通知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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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微软委托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名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原定于10月17日口审,现已正式通知当事人双方延期两个月在口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微软侵权一案后,已经通知原被告双方于10月15日交换证据,并决定于11月15日正式开庭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延期口审理的决定,使微软企图以申请复审“郑码”专利无效干扰一中院依法审理的不良企图遭挫。
应该指出,微软提出的“郑码”专利无效的复议请求是十分荒谬和无理的:
1、中国国家专利局1980年成立,1984年3月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才颁布《专利法》,该法 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显然,在1983年国家专利申请、审批与保护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郑老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国家保护,他公开发表自己的创造发明,就是向世界宣告“这是我的发明”、“中国人自己的发明”,按照国际惯例,毫无疑问,在当时没有其他可比性同类发明标的物发表与公诸于众的情况下,郑老发表的内容与外延完全是新颖的、创造性的,是郑老的“独家首创”。 哥白尼发表惊世骇俗的关于地球、太阳学说时,并没有申请专利的可能,还被当时的人们活活烧死。今天,有谁能说哥白尼的学说不是新颖的、创造性的,不是哥白尼的“独家首创”呢?
2、中美第一次规模较大的知识产权谈判发生于1989年。郑老在这个背景下依照当时的国家《专利法》申请专利,正是为了保护“郑码”作为民族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的“依法之举”。其后,“郑码”还获得了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 郑老的发明顺利获得当时中国政府依法批准的专利所有权以及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专利,说明在1983年到1989年之间,仍然没有任何可比性同类标的物可以阻碍、影响、取代、抹杀郑老发明“郑码”的新颖性、创造性。 正是在中美1989年、1991年、1994年较大规模知识产权谈判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向美方推荐了已经获得上述专利的“郑码”,当中国政府又推荐后微软在中国政府推荐前已四次派人考察《郑码》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所以欣然接受了已经获得上述专利的“郑码”。如果说“郑码”当时没有新颖性、创造性,不具有中国与美国“专利的属性”,微软当时为什么接受“郑码”并且十几年都没有放弃使用 “郑码”呢?如今微软涉嫌1998年以来侵犯“郑码”的知识产权并遭到起诉了,却反咬一口“郑码”“专利无效”,全然不把中国政府、美国政府依法审批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权威放在眼里,全然不顾历史事实,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中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几经修改,日趋完善。中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正是在法制完善的背景下、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背景下逐渐成长与成熟起来的。现在中易与微软的知识产权争端,要害是微软“1998年以来侵权”、狂妄欺辱中国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发明人主权的可耻行径,是赤裸裸的海盗式的掠夺中国知识产权及其发明人财产权的霸道作为,是十足、彻底的盗版犯罪!微软必须正视这一点,必须向中易、向已故的郑易里先生、向中国政府、向全中国人民老老实实地认错、认罪! 中国人,团结起来,坚决与微软侵犯中国人自主知识产权的恶劣行径做彻底的、绝不妥协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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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紧盯中国盗版问题不放
2006年3月31日 来源:《参考消息》 |
【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3月30日报道】题:美国盯上中国盗版问题
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29日在北京暗示,白宫将把注意力集中于一个更加普遍、更加棘手的问题,即知识产权问题。
英国标准渣打银行伤害分行资深经济师斯蒂芬·格林说:“美国工业界面临的主要威胁是盗版问题,而不是货币升值问题。长期来看,对西方大公司产品所含有的先进技术的盗用将对美国企业造成最严重损害。”
古铁雷斯说,中国个人电脑购买量居世界第二,然而其软件采购量却排在世界第25位。他对美国工商界人士发表讲话时指出,如果中国将盗版软件占全部软件的比例从90%降至80%,那么这个国家的税收将增加65亿美元。
美国官员认为美中经济关系已经到了十分关键的时刻。古铁雷斯说,美国企业已经从最初以为中国存在“大量机会”转为对中国经济环境给予“好坏参半的评估”。这位商务部长还调整了他对中国盗版和关闭市场行为的批评语气。原先他的语气让中国人觉得其批评完全出于利己主义,现在他的语气则让中国人意识到开放和公平贸易最终也有利于中国。
有迹象表明,北京理解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思想背后的那种情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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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要在华企业收集“中国侵犯知识产权证据”
2006年03月15日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文章链接 |
本报记者 王冲
近年来,美国从各个方面入手,力图改变根据美方统计出现的巨额贸易赤字,就知识产权问题向中国施压成为其中重要手段。日前,在美国参议院作证时,美国商务部国际知识产权执行协调员伊斯雷尔表示,美国政府解决这个问题的战略建立在“四大支柱”之上。他承认中国加大了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力度,但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执法方面仍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在3月8日的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的一个小组委员会作证时伊斯雷尔说,首先,通过美中商贸联合委员会这一双边磋商机制进行接触,该委员会是解决贸易问题和促进商务机会的高层次论坛;其次,有效利用各种贸易机制,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评估美中贸易的年度审议、针对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的特别301审议程序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第三,在现有的美中联合联络小组的基础上扩大执法合作,这一联络小组旨在促进刑事司法问题上的双边合作;最后,与作为政府执法“耳目”的民间企业进行合作。
伊斯雷尔说,美中商贸联合委员会的下一次会议定于4月11日,即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问美国前夕举行。随着这一会议的临近,美国政府必须回顾中国政府履行其在2005年商贸联委会会议上所作的整套承诺的状况。这些承诺包括:增加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刑事起诉,扩大执法合作,政府机关和企业只用合法软件及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互联网的条约。他说,迄今为止,履行这些承诺的进展很缓慢。
伊斯雷尔表示,美国政府致力于在中国制止知识财产盗窃,保护美国企业和创新者的权利。打击盗版和伪造是布什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他说:“我们正在利用美国拥有的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的有效执行。”
伊斯雷尔所在的机构负责协调几个美国有关政府部门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些政府部门包括商务部的国际贸易管理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国土安全部的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司法部(包括联邦调查局)及国务院。
伊斯雷尔承认最近出现了一些积极进展,如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副总理吴仪发表的令人鼓舞的谈话,法院的一些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裁决,中国政府采取在全国各地设立50个侵犯知识产权举报中心的措施等。他说:“我们承认中国加大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执法方面仍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中国迄今未能履行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他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因其“缺乏足够的政治意愿、腐败、地方保护主义、资源与培训配置不当以及缺少对伪造和盗版行为的经济社会后果的有效宣传”而受到损害。
3月初,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法律总顾问詹姆斯·门登霍尔访问中国,和中国各相关部委进行信息交流,并声称要把中国告上世贸组织,当时他曾要求美国在华企业收集“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此前美国商务官员访华均谈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美国官员在不同场合都表示“不希望为此打贸易战”。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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